勞動補償沒處理,但協議中說已處理完畢,協議有效嗎?

2025-01-17 11:40:31 字數 5208 閱讀 4783

1樓:扶不起的老阿斗

公司能不能籤個協議約定下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再無其他糾紛,勞動者放棄可能的權利或者權益,且不能向以投訴、仲裁、訴訟的方式主張任何權利。這種協議且不說勞動者會不會籤,還有乙個問題是協議不好說哪會出問題。如果出現糾紛,勞動者一般會說,協議重大誤解。

存在脅迫情形。顯失公平。某些專案沒有包含在協議中等等。

用人單位一般會抗辯,勞動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自己的權利應當有清晰認知,對於自己簽字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有清晰判斷和認知。協議內容可以看出,勞動者對於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但是,第乙個問題,可能不同的法律人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認知不同。

第二個問題,協議能夠包含所有的專案嗎。如果沒有包含所有的專案,能視為勞動者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嗎。我個人對此持懷疑態度,舉個例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約定,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已經結清,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不再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了嗎。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

2樓:網友

關於勞動法這個。相關爭議的一勞動法實施就是在規定。來判定公司的這個行為。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相關的約定,而在協議中說已完成,這屬於無效合同。

3樓:擾龍合樂

這份協議完全的沒有效。協議必須雙方面的。嵌字才能達成合約。

勞動補償金沒按時支付啊協議還有效嗎

4樓:

摘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勞動補償金沒按時支付,協議仍然有效。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一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終止協議,但不影響以前的權利義務。

所以,勞動補償金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協議仍然有效,雙方仍然有義務履行協議。

可以**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勞動補償金沒按時支付,協議仍然有效。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當螞鏈一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顫汪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終止協議,但不影響以前的權利義務。所以,勞動補償金沒有按照協議茄物仔約定的時間支付,協議仍然有效,雙方仍然有義務履行協議。

我們這裡沒有**,抱歉,老鐵。

協議還是有效,去維權吧。

怎麼維權。1、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勞動補償金,則違反了法律規定。2、其次,受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補償金。

3、另外,依據檔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態鎮解,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補行閉世償金。4、最後,依據《勞動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經濟補償要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上就是勞動補償金沒按時支付的維權方式,本文參照相關法律進行了分析,具體而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受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補償金;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補償金;可以提出經濟補償要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老哥,按這個維權。

你是說可以要求除了約定的補償以外經濟補償嗎?

可以要求的。

多少?這個現在很多案件都有附加補償。

這個你自己定啊,只要不過分,一般都可以。

已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經濟補償協議但公司一直不付

5樓:陳嘉

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者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到區勞動局可以找大隊即可。

根據相關法律來達到補償協議所需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經濟補償協議但公司一直不付

6樓:

摘要。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已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經濟補償協議但公司一直不付您是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補償的。

已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經濟補償協議但公司一直不付。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已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經濟補償協議但公司一直不付您是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補償的。

第一,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後,用人單位未按協議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到區勞動局可以找大隊即可。根據相關法律來達到補償協議所需的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在his對方不給您支付是嗎。

應為已經簽定解除合同協議,所以勞動監察部門說不用仲裁了。

那您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

勞動局不管只能走法院起訴了。

監察部門說會給我乙個確認涵,然後讓我上法院,我能直接申請支付令嗎。

可以申請支付令的。

不用**審理找律師什麼的吧。

這個不需要的。

我和單位和同簽了,金額已定了,單位就是不付錢,如果上法院他們能找理由不支付嗎?

這個是不行的,法院會強制執行的。

而且您上法院的話是需要寫乙份起訴書法院才會給您受理的。

我需要找律師嗎?金額不大找律師划不來啊。

不需要找律師的,就寫乙份起訴書而已。

您需要的話我這邊寫好發給您就可以。

勞動合同完畢是否補償

7樓:姜超

不需要補償。

首先,我國《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以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

第一: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解除;第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高洞李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以上五種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戚遲償金,而雙方合同期滿,屬於合同正常履行完畢,雙方勞動法律關係正常終結,權利、義務終止,單位即無法定義務也無法依據給予勞動者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正常期滿,不存在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顫租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按約定給怎麼辦?

8樓:孔德斌

法律分析: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其他的沒有規定。

對法無明文規定,雙方自願達成的約定不違法法律法規的,應當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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