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正邦集團簽了3年勞動合同,被裁員了 讓自己走離職申請,這合法嗎

2025-01-20 14:55:08 字數 1690 閱讀 9041

1樓:張珂

不合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分析

公司裁員,要求被裁員工自己寫辭職申請,屬於違法行為,員工有權拒絕。員工寫辭職申請,公司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除通知,如不出具,則注意以下幾點:

1、當用人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不要馬上走人,而是要立即要求單位出具書面通知書,不給書面通知書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即使形勢逼人,被迫辦理離職手續,也要留下辦理離職手續的書面材料。

2、在辦理離職後的次日一定要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確認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並做錄音。

3、用快遞的形式向用人單位索取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並儲存好回執。

4、用人單位沒有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準時上下班。並要杜絕工作失誤,防止用人單位找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進入公司,勞動者可立即撥打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請求幫助。

即使最終為進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也有了立案記錄,以後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以此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5、在最短時間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法務竹子

讓自己寫離職申請是公司裁人而又不願意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責任的一種方法。如果公司同意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計算並支付你經濟補償金並寫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那是可以的。

但如公司一分不給,讓你自己走人,建議不要自己寫離職申請,這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讓公司自己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去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具體的法律規定,建議你查閱勞動合同法規定,都有的。

3樓:舜天贏人

沒必要寫離職申請,公司裁員是要給員工補償,因為集團裁員又要讓員工寫自動離職,就是想鑽法律的空子,不想給員工按勞動法進行補償。

4樓:布昆雄

我覺得既然你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被裁員來讓自己走離職申請是不合法的,你是受法律保護的。

5樓:網友

裁員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自己辭職沒有補償金,所以不要被用人單位誤導了。

6樓:煙雨青衫

如果你沒有走離職申請才是犯法,你自己自動離職的,對於公司來說是不犯法的。

和公司簽了3年合同,被解聘,按照勞動法公司會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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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簽了3年合同,被解聘,按照勞動法公司會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工作一年的,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

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的勞動合同,合同沒到期。假期可扣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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