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野柴胡
【待崗人員 生活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令第535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照上述三法,因單位違約你可以仲裁。如果沒簽訂用工合同,還可以索要2倍工資(如果你的工資低,你還可以要求同工同酬),還有各項福利等等,一定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仔細研究,這對你有好處的,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補償的。
涉及自身利益,還是好好研究為妙!
4樓:
幹一天活有一天工資,如多扣違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基本工資是否可扣的問題:在勞動關係成立期間,除非你請事假或是曠工,根據公司的管理制度,很多公司會扣除你當天或最多三倍的工資,其他任何情況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算是企業的經營業績不好,在沒有正式破產前,仍要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你們的基本工資。
關於工資計算的問題:每個公司的工資計算方法不同,各地的計算方法也有所不同,但很多公司(包括仲裁中心)在計算工資工資的時候大都採用
本月工資=合同約定工資額/21.375*實際出勤天數。我猜你可能在建築工程或監理公司工作,通常除了基本工資,還會有崗位工資、職稱工資、通訊補助、生活補助等,工地上的條件比較艱苦,能乙個人做的事情絕對不多放乙個人,大多數公司都是只給一月4天的休息,但沒有工程的時候會放個長假讓大家回家休息或探親,是照常發工資的,就像行業潛規則一樣,所以需要問一下你們人力資源。
我與公司簽訂了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6樓:西政自由鳥
單位的做法違法,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2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產生糾紛,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勞動仲裁法律依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
1、公司違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你有權要求單位賠償;
2、如未足付工資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4、如未付加班費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深圳胡廣明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和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合同,但是合同未到期,若辭退員工,是否要陪償,應該如何陪償
10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合同未到期,如果無故辭退員工的,要承擔違約責任,若在合同中規定了違約金的,無論哪方違約都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是合同規定的可以立即辭退的情節,就不用賠償了。另外,可以看看合同有沒有免責條款,如果有,看看你是否符合其中的條款,有的話就不用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正常的勞動合同很少有違約金的約定,不過建議你和員工交流一下,叫他主動寫辭職申請,這樣公司就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了。要是他不願意的話,就是給其調換工作崗位,或者不給你安排工作,同時勸其主動辭職,一般的人還是願意顧及面子會寫辭職申請的,畢竟被辭退的不是好事。
當然也可以給其多發乙個月工資勸其盡快辭職,老闆還是大方點好些。別叫員工記恨你,要是員工離職以後故意使壞或者洩露公司的秘密的話對公司影響還是很大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賠償,勞動法有這一條.
請問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我要辭職可以麼?
15樓:
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與公司協商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請問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
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與公司協商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
我與單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合同最後一條是 服務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時間,如果不能履行則需賠
您好,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屬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公司培訓費2萬...
簽訂勞動合同3年,公司有權不經本人同意不變換工種,調我去別的部門工作嗎。違法嗎
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無權單方面調你的崗位,公司調動你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你協商達到一致,否則你可以不去新崗位,你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 你好,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有工作崗位,公司不能擅自變換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否則,公司違反規定,應承擔責任。縱橫法律網 李全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