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無花瓷
首先,《勞動合同法》明確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種違約金:
1.用人單位出資讓勞動者去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且按約定期限逐年遞減.
2.關於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期違約金,約定勞動者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到同類的公司就職.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離職後原用人單位需按月向勞動者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算違約.
現在來說說各種情況:
一.勞動者自動辭職的.
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如果上述第2點,在收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後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勞動者不需支付任何違約金,就是合同裡約定了也無效.
二.由於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需支付,有第2點的按一的做法.
三.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點,勞動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點按一的做法.
四.由於勞動者的重大過錯,單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員.
a)08年前部分從入職到2023年12月31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b)08年後部分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6個月部份支付半個月,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計算,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若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平工資3倍,只以社平工資3倍為基數.
c)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需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這裡說的月工資按解除勞動關係前1個月勞動者的工資總額.
d)如果違法解除合同,就是"沒犯什麼大錯誤",單位提出裁員,而與你協商不一到的,a,b項雙倍計算.
2樓:辛桐
不需要。你這是屬於法定解除李的勞動單方解除,也就是預告辭職,無條件的。無需任何理由,但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你做了幾個月就可以拿到幾個月的工資,但是你辭職之前最好寫下辭職報告!如果不是正式職工(包括試用期在內),只需提前乙個星期辭職就可以了,正式職工是提前乙個月辭職。
4樓:ok紫霧雲煙
只需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無需要的繳納違約金
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想辭職,人事說得提前三個月打辭職報告,三個月後才能
5樓:卓行天下
沒有,看你是否過試用期,如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即可,過了試用期,只需提前乙個月即可。
這才是合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先按公司規定,如果公司規定沒有三個月,就按勞動發執行,提前乙個月辭職即可!
7樓:杜楊燕
提前乙個月即可。書面通知。沒有三個月的規定。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9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12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乙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後,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其次,勞動合同法 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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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人員 生活費 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 1995 30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 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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