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嚴即松
盜竊罪是肯定的了而且數額巨大應該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估計是考的這個問題你好好看看。
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佔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落車後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後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後來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
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
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2樓:網友
盜竊罪既遂,數額以 6-700+嫖資 為準。
3樓:網友
不說別的,光說這女的,盜竊是一定的了,其它不說了!
4樓:洛陽陳東
盜竊罪是一定的了。
要是**就要從多個角度去論證了!
簡單的法律案例分析
5樓:戚廣利
一、(1)萬華14歲生日之前盜竊約7000餘元財物不構成犯罪,因為盜竊罪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才能付法律責任。
2)萬華14歲生日當天實施的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6樓:網球寶貝
1、萬華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約7000餘元的行為,因為紀某尚不滿16週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
2、萬華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按實足年齡,只有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週歲。因此,萬華實施搶劫行為時未滿14週歲,故不負刑事責任。
3、萬華偷開汽車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年滿16週歲的,才對交通肇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萬華偷開汽車並出賣的行為是盜竊,但因紀某未滿16週歲,根據法律規定,萬華不負刑事責任。
4、在對萬華的處理上,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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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copy,問題一,根據刑事訴訟bai法的規定,上訴不加du刑原則的規定,張某上訴的,不zhi 對你加重處罰。dao因此,二審法院正確處理是 對其盜竊罪判處兩年的刑罰不做處理,對其搶劫罪的處罰應當糾正,將其九年改為七年,並在七年以上,九年以下處罰。問題二 我們注意到,丁某騎車過快,是對於騎車技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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