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心死已無情
招聘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對你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以下是乙個成功訴訟的例子,你可以看看:
現年28歲的陸小姐原在一家裝飾材料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14日,經過應聘的她接到上海某進修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聘用通知書》,其中 「報到須知」載明: 「根據您目前的情況,我們希望您儘快辦妥您現公司的所有辭職手續」。
得到了新工作,陸小姐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辭職,並於當日辦理了離職手續,裝飾材料公司也出具了 《退工證明》。然而,正準備第二天去新單位報到的陸小姐突然接到進修中心「撤銷錄用」的**通知。陸小姐頓時如墜入雲霧中。
第二天,陸小姐依然按錄取通知書的規定時間報到,進修中心拒絕為她辦理錄用手續。次日,陸小姐再次報到仍被拒絕。
原來的工作已辭了,新單位又突然變卦,落入失業境地的陸小姐一紙訴狀將進修中心告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萬餘元。
陸小姐在法庭上稱,進修中心發出的聘用通知書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要約,正是因為這個要約,她解除了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進修中心應承擔經濟損失,按她在原單位的收入,進修中心要賠償其3個月的經濟損失計萬餘元。
事情都講個先後順序。」進修中心則認為,自己雖向陸小姐發出了聘用通知,但在陸小姐同意承諾之前,又向其發出撤銷通知,因此,進修中心的撤銷行為應該是有效的。
那麼,進修中心的做法是否合理?經審理,黃浦區法院認為,聘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為要約,進修中心雖然在陸小姐同意承諾之前通知其撤銷錄用,但此時,陸小姐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按 《合同法》相關規定,進修中心的撤銷行為是無效的。法院同時認為,進修中心不錄用陸小姐的行為有違法定誠信義務,造成陸小姐一定時間的失業狀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陸小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院最後判決進修中心賠償陸小姐經濟損失萬元。
2樓:喵星球有隻貓
看了一下網上的案例,企業發出offer之後,一旦勞動者表示同意,offer的內容就成立了。如果企業反悔的話,企業需要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一般是1-3個月的offer上標明的薪資但是你這邊的情況是對方已經在上家提出離職,這樣就不太好辦了,如果對方態度強烈,會要求賠償離職損失,建議諮詢專業處理這類事件的律師。
提問。那如果對方最後沒有離職現在單位,是不是不用賠償。
按理說如果對方沒有離職成功,就不必賠償他離職的損失,但是撤銷offer屬於你們違約,對方肯定還是要求一定賠償的,具體這個還是要你們雙方進行協商。
可以私下好好聊,爭取讓他跟現在單位取消離職申請。
提問。好的。
這過程中還有乙個情況,就是負責招聘的同事,是在公司沒有審批完錄用流程的時候,提前把錄用通知發出去了,也沒有按照公司標準在錄用通知上蓋公司的章,這種是否有其他的不賠償的可能性。
這個情況可能對於你們是不利的,那個同事有一定的責任。還是建議去實地諮詢一下專業律師吧,如果能私下協商處理最好,先安撫好對方的情緒,儘量不要鬧到走司法程式。
3樓:
親親,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發了offer不錄用賠償1個月工資。如果在你沒上班之前,就通知不配模錄用,那麼應該賠償你找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可以要求賠償,個月工資。發了offer後當事人要同意接受,雙方勞動關係才算成立。
同時,要舉證由於用人單位的違約造成謹塌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才可以以此向其申請賠償。最後,發了offer不錄用的情況下,招聘單位應承擔締培晌緩約過失責任,應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發了offer不錄用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錄用通知,又稱offer letter,錄用通知書實際上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意願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
從合差弊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如果勞動者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而企業不錄用的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而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勞動者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勞動者團州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損失多少虛或族應由員工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六十七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公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以上,僅為當前資訊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樓:雷剛
法律分析:首先,發了offer要同意接受,勞動關係才算成立。同時,要舉證由族鏈於用人單位的違約造成了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兆賣孫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配公升。
發了offer不錄用賠償
6樓:**
法律分析:如果你能舉證,由於企業給你發offer後又拒絕錄用的行為使你蒙受損失,比如放棄了原來的工作導致的誤工費用、違約費用,還有去企業報道的交通費用等等,你可以要求企業賠償上螞肢述損失。
法律依據:碰凳《勞動法》第笑物旅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喻澤源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攔叢明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發了offer不錄用的情形,其offer是可以作為一種邀約的,當受要約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後,其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才會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對於收到offer後用人單位反悔的情形,其用人單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具體賠償幾個月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賠償金額請以實際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簡告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鄭旁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8樓:張青峰
發了offer不錄用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錄用通知,又稱offer
letter,錄用通知書實際上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意願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攔段橋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如果勞動者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而企業不錄用的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而簡猛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勞動者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損失多少應由員工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六十七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公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燃伏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勞動合同甲方解約賠償幾個月
要看什麼原因解約的啊。有的解約要賠有的不用賠喲。看看解約通知書吧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的規定,2011年7月你被調到合開的公司後,原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工齡連續計算。而實際上你到新單位後又重新...
馬上金融逾期幾個月了,現在發資訊說發了律師函要起訴我,真的假
我逾期三月了,今天資訊發到朋友 去了,說要起訴,不知道怎麼辦 1.必須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責任。不是還錢就可以解決問題。如果可以將本金一次性還清,必須在公安立案前償還。這樣可以免於刑事處罰。2,清楚自己的債務究竟有多少,已還款多少,還款日期是那天。清楚這筆債務的詳細情況。3,根據不同情況和銀行說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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