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指證,可以直接為證據嗎

2025-02-06 13:40:11 字數 3806 閱讀 8514

1樓:網友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因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證言必須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樓:情就事

證人的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小孩的證言也是證據的一種,但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審查確定。

請問法庭上能證明孩子身份的是什麼證據?

3樓:長魚典雅

小孩的戶籍資訊可以嗎。

4樓:網友

在民事訴訟中,能證明孩子身份的證據有多種,例如:人證、物證、書證等相應的證據,只要經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就可以作為認定孩子身份的證據。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有小孩了還不算證據

5樓:熱浪人間

要成為證據,需要支援己方的主張。如不能支援主張的事由,就不能作為證據。

一【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絡。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

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衝汪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散差仔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的「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慶帆案件事實的依據。

兒童的證詞在法庭上是否是有效的

6樓:oooo泡

兒童的證詞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以及認知辨識能力相適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兒童證詞的內容分析,看是否與其智力水平相當,是的話可以使用。

7樓:麼破1自我

兒童的證詞在法庭上是是有效力的,但這不是絕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和《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第54條第3款的規定:

對於證人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是否作為證人,既不受性別、年齡、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財產狀況、思想覺悟、表現好壞、社會地位等限制。

也不受是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只要符合證人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8樓:狸

與兒童智力相適應的證詞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由本條法律規定可知,法律並沒有去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作證效力,而是以是否知道案件事實和能否正確表達意志作為必要條件。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從事與其智力相適應的作證行為。也就是說,他們能否作證人,是根據其智力發育程度和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複雜程度來綜合衡量確定。

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對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能夠正確表達,就可以作證,反之,其證言就無效。本案中小剛是被小楓還是其他小孩推倒致傷,是乙個比較簡單明瞭的事實,另兩個小孩對此完全具有識別能力,能夠正確表達意思。因此,他們的作證具有法律效力,其證言應當認定為有效證據。

簡言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法官可酌情考慮。

9樓:迷濛濛霧茫茫

凡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而且應該作證。

對於小孩,如果他是真實情況的經歷者,同樣可以作證。

只是一般小孩只有才與其智力相適應的範圍內的證詞才會被法院採納。

其它證據沒有隻有孩子的證詞是否有法律效力?

10樓:vicky菩提

有,基於孩子認知範圍內的證詞有證明力,其他的證明力較弱,需補證。

11樓:滴血的月輪

只要孩子可以明確陳述當時的情況,是有法律效力的。

兒子五歲了。他說的話可以當證據嗎?

12樓:網友

1.可以,有一定的證明力。

2.但是年齡較小,需要其他證據想配合。

13樓:網友

不可以單獨作為證據使用,但可以作為參考。

14樓:小康

不能全信,但有一定的參考性。主要示具體情況而定!

15樓:臧文生

說的真話實話就是證據。

長期家暴但沒留下特殊的證據,孩子和鄰居的所見所聽可以作為證據嗎

16樓:戚廣利

長期家暴但沒留下特殊的證據,孩子和鄰居的所見所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因為各種訴訟案件都是社會上發生的,案件一經發生,往往就會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據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國民事訴訟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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