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如果你有責任的話,公司是有權把你辭退的,工資也可能不好說。說到底還是要去找律師問一下,讓他了解你的情況給你分析你該怎麼做怎麼說話,這才好辦啊!找到好的律師他能給你實際安排怎麼做,這樣打起官司來才有勝算。
當然是好律師的好!律師的話,是打贏官司得賠款就分百分之幾這樣。(應該是這樣。
我朋友的是這樣)
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需要付多少工資
2樓:宇小律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空悔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前提出離職的,最少要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
而簽訂勞動合同到期離職的,則沒有時間上面的要求。在合同到期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通常來說,用人扒虧笑單位會在到期前和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合同。
如果續簽的話,則要重新寫乙份春含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被單位辭退工資怎麼算
3樓:李俐
工資仍然依照正常工資結算,每月工資除以工作天數為日工資。計算員工最後乙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就是最後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一、臨時工不幹可以馬上結工資嗎?
1、臨時工不幹不一定可以馬上結工資,具體是否可以在離職的當天獲得工資,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時勞動合同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
2、通常情形下,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單位需要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租大。
3、對於臨時工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單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辭職公司需要發工資嗎。
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辭職的,公司需要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開除要提前通孝高知嗎。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就要求單位提前乙個月給你出書面通知書,不提前乙個月出書面通知,單位就多給乙個月工資的帶通知金,並要求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單位要求你在辭職書上寫明放棄一切要求才能給辭職書,那應該是你主動向單位提出辭職的,是沒有經弊慎豎濟補償金的。公司辭退員工是給的《辭退書》而不是《辭職書》。
單位裁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被用人單位辭退工資怎麼辦
4樓:周宇龍
法律分析:首先,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員工被辭退,那自己的工資該怎麼算?
5樓:天才劉鐵錘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解僱員工後,不僅需要支付員工的在遲脊職工資,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在碼慧滲某些碧氏情況下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6樓:巨集盛巨集盛
根據正常的工資結算來進行計算,然後要求公司給自己補貼,這才是正確的工資計算方式。
7樓:數位技術小輝
應該按正常出勤天數計算工資,此外還要給予一定的工齡補償。
單位被辭退人員工資怎麼處理的?
8樓:李孟飛
法律分析:公司提出辭退員工是需要在三天之內結算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資。無論什麼原因,單位應當在勞動者槐櫻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至於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鉛滾叢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備譁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員工被辭退怎麼算工資?
9樓:琥珀談法
一、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攜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清腔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辯正裂超過十二年。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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