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判10年的犯人第二次減刑最多減多長時間

2025-03-08 02:20:17 字數 3128 閱讀 7075

1樓:危險關係_婕妤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1、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禪握耐能少於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減刑後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減刑。

2、無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後,才可以減刑;較長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個月以後,才可賀春以減刑。

3、就應當減刑而言,發現有重大立功表現時就可以減刑。

4、可以多次減刑,只是每一次減刑的限度,均應以原判決的刑罰為標準計算,而不能以前一次減刑後的刑期為標準進行計算。

5、對於較長的有期徒刑而言,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1年以上為宜;對於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應相應縮短。但對於應當減刑的,則不應有間隔期限的限制。

這個明說了,你的家裡有關係有錢,不只皮尺是中國是這樣,全世界都一樣。期望別太高,到時候怕你面對不了現實。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一次最多申報一年吧,和第幾次減沒關係,主要看掙分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想問下第一次減刑是入監多久減,減了多久?

判二十年最多能減刑幾年

4樓:鄭威

法律分析:判二十年法擾型睜律規定減刑最多減一半,即10年,但目前絕大多數達不到,表現好一般減8年左右,減10年以內。

法律依緩歲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租碰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判十年的犯人!正常減刑能減幾年?

5樓:趙軍

判十年的犯人!正常減刑能減幾年?判十年的犯人!

正常減刑能減幾年10年有期徒刑最多可減刑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判刑10年正常減刑幾次

6樓:李俐

判了10年在滿足條件減刑時,在次數方面沒有限制,但要槐畝受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等條件的限制,主要按如下規定減刑:

1、判了10年,最多能減刑5年,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應是5年以上。

2、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應當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不受此限制。

3、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源局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4、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5、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鉛裂森;(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判刑11年有幾次減刑的機會

7樓:胡志紅

法律分析: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理論上最多可以減五年半。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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