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個月也不化責任也不放車事姑科是什麼意思

2025-03-21 23:20:20 字數 3879 閱讀 1956

1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帶埋橘善保管,以備核查。

此外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直白的說,扣車是因為檢驗鑑定需要,檢驗鑑定結束後即必須不再扣留。

在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後,可以要求交警放車!交警扣車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取證調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液讓,交警無權再扣車。交警對雙方賠償問題,只有在雙方都願意的情況下,才組織調解,交警是無權以賠償未談妥為由扣你的車。

遇到此類問題最佳方式:先找辦案民警,要求出具責任認定書蠢團,並要求辦理放車手續。如果不給解決,建議你到交警局信訪辦投訴(也可直接找該交警的領導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對方不積極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私下解決造勢科為什麼不放車

3樓:網友

如你說的情況,交通事故已經私下協商解決,但交警沒有放行車輛,應該有以下原因:一是沒有將自行協商一致的協商協議告知交警,交警不知情,不會輕易放車;二是車輛屬於違法車輛(如:套牌車、走私車等);三是無證駕駛等。

事故科一直以賠償問題沒協調好不放車,事故責任認定書給我都乙個月了,還不放車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等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後才提取肇事車輛。只要檢驗、鑑定結束了,在結論確定之日就可以提取車輛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在事故車輛經過鑑定,相關部門作出鑑定結論之日的5日內,交警應當通知機動車方取回車輛。一般情況下,鑑定不應該超過30日。 所以,交警不能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

一般來說,最長35天,機動車方可以要求交警發還事故車輛;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負責人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 當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交通事故,現場警察分不出責任,事故科也分不出責任,請大家回答。

5樓:卷瑩

您說的情況屬於雙向四車道。

a在右側車道;b同向在左右(或稱內外)車道間的中線附近行駛。這是第一種情況,也是a認為的情況。b認為自己一直在左側車道靠最右邊位置直行。

如此這個位置實際上就是左右車道的中線附近。這與a所述並無實質性的差別。

事故發生的情況為:a向左側車道(外車道)變道,b撞上a車尾。

對於這個事故情況,b認為自己當時是在左車道直行,事故發生屬於a在沒有確認安全下強行變道造成,因此b無責;a認為自己在超車變道,而b也隨之變道屬於行駛追尾。因此a無責。

由於雙方對正常行駛狀態下各自位置並沒有根本矛盾,可確認b的位置在中線附近。雙方對事故發生是在a車變道過程中引發也沒有分歧。

分歧點在b是直行還是跟隨a變道中追尾。

根據a的說法,b跟隨a變道而追尾並不能證明b違章(b在中線位置行駛略一改向就已經變道)倒是證明了a在b與之相近、且b位於a外側、車速高於a車情況下進行變道,這屬於強行變道是明顯的違章。

根據b的說法,自己在外車道內側直行,這也有問題的。機動車在車道上應居中行駛。尤其對電單車來講,這不僅能夠有效脫離內車道車輛可能產生的不安全情況(比如本案),也防止同車道車輛超車壓迫,使自己處於不安全情況下行駛。

所以這個事故就是按b的說法認定,不也正是b車本來就處於一種不安全狀態下行駛嗎!顯然存在著不當行駛。由此發生事故,b也是有責任的。

因此筆者認為,a車主責,b車次責。

6樓:美眉一笑千媚

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結果認定責任。

交通事故,人傷,對方交警隊似乎找人了,交警現在不出責任認定書也不放車。交押金也不放車。

7樓:網友

向上一級公安督查機關申訴,請求督查介入調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下來了''為什麼還不放車''

8樓:舒海航

道交法有最長扣押時限的,可以以法力爭,至於涉及的賠償可以通過法院扣押你的車,交警部門不能無故延長扣押時間。

9樓:交通亦法龜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2、有可能對方可能對你的車輛申請了財產保全措施。

10樓:雷都樂

車友,為了收集。

證據的需要,當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交警總是要將專肇事車輛拖至指。

屬定的停車場暫扣。隨著事故處理的程式的進行,尤其是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事故方就會在較短的時間裡要回車輛。只不過在事故的雙方在事故賠償方面能夠儘快能夠達成協議,是加快取回車輛最好的保證。

在實踐中,對於肇事方要耐心與交警進行溝通,反覆強調取回車輛的必要性,應該是沒有多大的問題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出來了,但是交警隊不放車,什麼意思?

11樓:網友

車子手續是否齊全(年檢、保險、違法是否處理完畢),對方是否訴前保全。

和解了,也簽字了,事故科不放車怎麼辦

12樓:法律保障幸福

下了事故責任認定書了嗎?

13樓:愛喝粥

雙方和解了,有協議,當事雙方一起去交警隊簽字,交警隊應當放車。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規定了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開始實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乙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也就說,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下與傷者後續賠償達不成交警隊也不放車對方也不出院我該怎麼辦我還是計程車

14樓:超級自然法則

請求交警隊放行。不放連交警隊一起起訴到法院。扣車時間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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