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上訴離婚一定要調節嗎?要多久?可以不調節嗎?

2025-03-24 11:50:24 字數 2014 閱讀 567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第一次法院沒判離的理由是什麼,不過之前法院肯定要進行調解。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橋的,可櫻蠢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衫頌猛否破裂,根據你說的情形,只要你在法院調解時表示堅決要離,法院一般會准予離婚。你也可以不同意調解,法院直接判。一般3個月內。

2樓:泰璣齋碧螺

調解是離婚案件必經程式。你可以不同意調解意見,簡易程式3個月審理結束,普通程式6個月審結。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1、要看適用哪種程式;2、民事案件首先進行調解。

第二次起訴離婚還需要調解嗎

4樓:彭宗輝

第二次起訴離婚還需要調解。因為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庭前調解可有效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於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提交書面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之後需要繼續審理,並且經調解無效的婚姻,而夫妻感情也已經破裂的,應當判決離婚。

離婚協議有什麼作用。

1、作為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的前提性檔案;

2、作為離婚的雙方分割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等問題的重要依據;

3、一旦發生當事人因此約定的內容發生爭議而起訴的,該協議書還是法院判決的乙份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上訴第二次能離成嗎

5樓:江慶堯

離婚第二次起訴不一定能判離。離婚第二次起訴的判決結果,還是要看具體事實和證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六個月以後再起訴的,證明沒有和好的可能,離婚的成功率就高,但不等於一定能離婚。需要法院審理後判決確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新的離婚證據,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情況有: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離婚起訴書中的起訴理由不充分;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也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

5、女方在懷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離婚的。

離婚後上訴可以嗎?

若雙方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凡是經法庭調解的離婚不能再上訴,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若不是法院調解,離婚案件作為一般民事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基層法院一審判決的,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一次離婚撤訴處理,第二次怎麼寫訴訟

第二次的離婚起訴狀與第一次的沒有本質區別,只要在事實與理由部分說明於何時起訴被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註明法院判決書的案號 就可以了。當然,為了增加第二次起訴判決准許離婚的可能,最好是寫明第一次判決不准離婚之後,雙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因為這是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表現,而法院是否准許離婚,根據就是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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