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女性的保護
1樓:創作者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騷擾行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特殊保護。
1、男女平等。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梁首培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2、禁止性的騷擾行為。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運輸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芹鬧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橡唯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的騷擾行為。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5、特殊保護。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並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性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1010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2樓:賈寶驊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女方,那麼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具有相關規定,尤其是在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女性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不因結婚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離婚後該財產仍屬於自己所有。
對於離婚及離婚後分割財產的規定,體現了照顧婦女、弱者和無過錯方、受害方的傾向。
一、離婚撫養權的分配:
1.不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但是,如果女方有如下情況,孩子也可判給男方撫養,具體情形如下:(1)女方患有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疾病。
2)女方雖然有撫養條件,但是卻不樂意撫養孩子,甚至於會發生虐待等事件,而此時男方主動要求撫養孩子時,男方也可獲得孩子撫養權。(3)女方沒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男方可撫養孩子。
2.離婚雙方達成兩週歲以下的孩子由男方撫養,且男方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時,可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男方。
3.對於年滿兩週歲孩子的撫養權,沒有生育能力的一方及若夫妻雙方中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沒有的情況下具有優先撫養權利。
4.夫妻雙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時,有能撫養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的一方,且孩子對老人不反感時,具有優先撫養權。5.年滿十週蘇的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需結合孩子的主觀想法。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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