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二審結果是什麼?

2025-04-16 06:45:24 字數 2738 閱讀 8657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慎早枯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乙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法二審結果也就是第二審程式的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睜備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寬洞重新審判。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先按照自己的想法好稿卜去做一遍,然後敬敬如果**不懂的可以友穗再次學習。謝謝。

刑事訴訟法二審結果的規定是什麼?

3樓:黃榮梅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二審結果的規定:(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澈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什麼是刑事訴訟的二審

4樓:胡文學

刑事訴訟中的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程式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乙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經過閱卷,螞滾訊問被告人,聽塵歷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同時,刑事訴訟的二審實行全面審理的原派物搜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一、刑事案件二審後還能上訴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式方面的提現。

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結果如何?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殲塵誤,或者孝改橋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巧猛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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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個都沒有 2 原則上不公開 3 法院沒有偵查權 4 應該是證人證言 5 自訴案件誰主張誰舉證 6 開始的月應當計算在內 7 最高院的一審判決不可上訴 8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