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要求拔除氣管插管違法嗎

2025-04-21 13:10:14 字數 4032 閱讀 6750

1樓:帳號已登出

知道。有問題搜一搜。

賈寶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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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法律分析:

一般口頭同意的話,這是屬於違法的,通常醫院會讓當事人家屬簽訂協議書,如果沒有籤的話,就是違法的。我國是不允許實行安樂死的。安樂死在我國目前只是一種理論上的**。

在國外,如果得了讓人痛苦並無法**的病症就可以安樂死。

關於安樂死:

1、安樂死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或使用藥物,讓病人**苦地死去。

2、「 安樂死」一詞源於 希臘文,意思是" 幸福"地死亡。

3、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安樂的**苦死亡;二是**致死術。

安樂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從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並已臨近死期;

2、病人極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須是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為親屬、國家、社會利益而實施;

4、必須有病氏塌念人神志清醒時的真誠囑託或同意;

5、原則上必須由醫師執行;

6、必須採用社會倫理規範所承認的妥當方法。

分類:1、積極的安樂死,指採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結束其生命。

2、消極的安樂死。即對搶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給予或撤除**措施,任其死亡。

法衫神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殲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衍生問題:槍斃和安樂死哪個更痛苦?答:

死刑實施的方法有很多,注射死刑相比槍斃更讓人接受。將死刑執行方式從槍決轉變為注射刑是國際上推動刑罰人道化的趨勢。注射死刑相對於槍決來說更加文明和人道,能夠減少死囚的痛苦。

2樓:胥軒

這個你就放心吧,只要你不再交錢,醫院會幫你拔的,你一點都不用擔心違不違法的問題。

為什麼很多家屬拒絕插管?

3樓:分享生活知識的小白

因為與其讓生者無意義的**痛苦的存活,不如讓其有尊嚴的離去。

插管可以有效地維持患者生命體徵,延長患者的存活時間,一般見於重症患者及搶救。弊端是對於晚期重症患者,可以延長存活時長,但是也給患者帶來了很大的痛苦,延長病患折磨的時間。

什麼是插管

插管是乙個醫學名詞,意思是通過人體表及體內的孔腔將導管插入人體,用以輸入和吸出氣體或液體。

常見的插管包括氣管插管(通過咽腔及聲門將管插入人體氣管中用於通氣)、胃管插管(通過食道將管插入人體胃部抽取胃液或輸入營養液)。

現如今,生活水平及醫療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公升,雖然說重大疾病的存活率得到了提高,但是很多家人卻並沒有那麼「開心」。因為在人瀕臨死亡的時候,呼吸微弱或無自主呼吸的時候,醫生會建議插管,以維持患者的生命體徵,而該患者**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了。

為什麼很多家屬拒絕插管

4樓:小朝說社保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可能是病人的情況很嚴重,然後家屬不願意看到她再次受到。傷害,不想看到他難受,所以才拒絕插管。相信大部分人都是。

站在對方的角度為對方著想的,除非是達到了萬不得已的地步,才會。才會這麼。才會說不想插管吧現如今,生活水平及醫療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公升,雖然說重大疾病。

的存活率得到了提高,但是很多家人卻並沒有那麼「開心」。因為在人瀕臨死亡的時候,呼吸微弱或無自主呼吸的時候,醫生會建議插管,以維持患者的生命體徵。

而該患者**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了。

但是,很多人都是比較反感插管的,大多人都和故事中的王阿姨的想法事一樣的:

王阿姨和郭大叔結婚已有50多年來,眼看著金婚。

馬上就到了,可是郭大爺卻病倒了。郭大爺有50多年的吸菸史,最近出現胸口疼痛,並沒有多在意以為是人老了的正常表現,可是不見好轉的情況下還出現咯血。

的情況,前往醫院檢查才發現,肺癌。

晚期。經過一段時間的化療。

病情的控制也不是很理想。郭大爺的身體變得越來越虛弱,很大多數的時間都是在昏迷狀態,面對病情的惡化,醫生建議插管,可是王阿姨拒絕了,說到:「他來的時候是帶著使命來的,他現在累了,使命也完成了,讓他帶著尊嚴走吧,我不想再讓他受折磨了,他已經很累了。

面對生命垂危的家人,相信很多人的做法都會和王阿姨一樣。前一段時間,和外公聊到生死的話題,外公的話讓我很感觸,外公說:「如果我到時候真的有什麼問題,千萬不要插管,就讓我安靜地走」。

5樓:帳號已登出

不插管的選擇,看這個病是不是絕症,或者說患者是臨終,也就是說時日無多的。

既然如此,與其為了讓家人多活些時日而插管,不如如讓其安安靜靜的走了。

因為沒見過的人,根本不知道插管所受的痛苦有多少,不能說話,喉嚨有根手指那麼粗的管子插著,就比你平時喝酒了扣喉還痛苦千萬倍,說得不好聽,真是活受罪。本來已經被病痛折磨得那麼痛苦了,又再加上插氣管插管,又得插胃管、尿管、輸液管,全身上下插著管,試想一下……

很多人覺得好死不如賴活著,真是缺乏對生命的思考,對死亡的思考。

大部分人都不能正確面對親人死亡、離去。既然離開無法阻止,何不痛痛快快告別!

走到家屬自行拔管這一步,其實挺悲劇的。不知道題主有沒有提供給家屬其他可選的方案,畢竟同樣是放棄**,還有一些不那麼殘忍的方式。

當然,如果家屬就是毫無良知殘酷冷血的人,怎麼溝通可能都沒用。但我還是相信,大多數人都是普通人,他們不懂臨終關懷,不懂該怎麼辦。

家屬訴求很明確,怕花錢,想早點解脫。

經家人同意給還有呼吸的氣管切開的病人拔管合法嗎

6樓:

摘要。親親你好哦~經家人同意給還有呼吸的氣管切開的病人拔管是合法的。

親親你好哦~經家人同意給還有呼吸的氣管切開的病人拔管是合法的。

這是合法的。但是要建立在家屬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

氣管插管是醫師在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時採取的必要措梁褲瞎施,醫師會隨時向家屬交代病情。橡空家屬出於對患者搶救效果的判斷和經濟方面的原因自己向醫生提出終止搶救並拔管,簽署醫療文書後醫生可純沒以拔管。

我國的司法鑑定和醫學界,只清握要還有呼吸和心跳就算活人,哪怕已經腦死也沒含正做用。私自拔管犯法。這種情況,應該找醫生表示放棄**,醫談衡生會讓家屬簽字,然後由醫生拔管。

7樓:張大鋼

犯法。只要還有呼吸和心跳就算活人,哪怕已經腦死也沒用,私自拔管屬於犯法,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會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故意殺人罪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所負罪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凳穗卜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族衝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棗穗,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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