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首先,根
bai據我國《合同法》du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zhi,對當事dao人具有法
律約束力版。當事人應當按照權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該條款規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並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這一生效要件,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根據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未申請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但此條款未明確若相對人請求對方辦理相關手續是否支援的問題。
附條件生效合同中,條件是否成就的認定
2樓:
實際履行可以使得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法律、專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屬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條件未成就之前是無效合同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44條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而未見及該法第45條明文規定了「合同生效可以附條件」。就這兩條規範而言,其均列屬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條為一般條款,而第45條為特殊條款,在法律適用上後者優先於前者。例:
雙方當事人以合同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公證後生效」,是在一般的合同生效而言加上了公證這一條件,系附條件之情形。加之,此處案情並未見致複雜,該約定條件可作非惡性之界定,即不存在第45條第二款所述「有惡意阻卻條件發生或促成不正當條件發生」之表徵。
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履行可否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原文作者的觀點中,至少有兩個層面認定:一則,合同當事人以實際履行行為取代或者說放棄公證作為生效的條件。
二則,實際履行產生了另一實際履行「合同」。但此處存有兩個不明之處:其一,取代或放棄公證作為生效要件的理由何在?
在我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並未將實際履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只在《合同法》第36、37條對實際履行成立合同作了法律規定(「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據此分析,實際履行取代抑或放棄公證作為生效要件的說法不能成立。
其二,實際履行產生另一實際履行合同的說法,實則是對上述合同履行行為作新的合同認定的表述。
原合同的效力被認定為無效,但不可據此否認實際履行合同的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就此可依照《合同法》第36條成立、《合同法》第44條生效該合同。如此一來,長達6年之多的房屋租賃行為可通過有效的實際履行合同來處理,既維護合同交易安全、穩定,也可避免法院在處理雙方糾紛時回溯性探尋糾紛之始末。
綜上所述,原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未成時合同無效,但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可視作實際履行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雙方約定附條件成就生效,條件未成就時合同已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最佳回答是錯誤的。除約定的條件是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外,雙方已履行的,視為放棄約定的生效條件,合同生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條件未成就,那麼合同就沒有生效。即使合同履行,對方可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未成就前是什麼狀態,是成立了沒生效?條件成就後生效?那附期限的也一樣麼?
6樓:匿名使用者
附條件的民事抄法律行為,是指附有決定該行bai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du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zhi例如:某人大學畢dao業前找到了工作單位,單位要與其籤勞動合同,但他又考了研究生,如果已經簽合同,考上了研究生就不可能再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就會違約;如果不簽合同,萬一考不上研究生再簽合同該單位可能就已另有人選,就會面臨失業。
如果允許勞動合同附條件,將考不上研究生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旦考上研究生合同因條件不成就不生效,考不上就生效,就完全符合了行為人的內心意思,達到兩全其美。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並且用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存續的時間。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在設定權利義務關係時,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設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間,用該時間來決定權利義務發生或者存續。
如約定合同「自2023年5月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終止」,就屬於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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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合同,如果附加條件不成熟,整個合同是無效,還是附
當然是整個合同無效,比如遺囑 遺囑不按合同算,只是打個比方 就得立遺囑人死亡才生效 附條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條件未成就之前是無效合同嗎 我國 合同法 第44條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而未見及該法第45條明文規定了 合同生效可以附條件 就這兩條規範而言,其均列屬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44條為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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