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承擔責任
僱傭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係。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係。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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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過程中工人受傷的特殊情況:
1、若房主選擇了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包工頭僱傭的工人出現意外,責任人為包工頭。理論上戶主是不用賠償了,但是出於人道主義,戶主往往會對其進行看望或者少量賠償。
但若包工頭沒有相關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責任人就是戶主和包工頭。兩方一起承擔。所以建議農民朋友在建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頭是否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
2、如果是房主在建房過程全都是自己僱傭的幫工,這種情況下,房主成為接受勞務一方。幫工出現意外,通常情況下責任人就是戶主。
如果是部分包給包工頭,而房主又僱傭了幫工。若因包工頭一方的工人致使幫工受傷,責任人是包工頭一方;若受傷原因與包工頭一方人員無關,責任人為戶主和包工頭;若是因為其他幫工造成幫工受傷,責任人為房主。
2樓:匿名使用者
視情況而定
房主將建房事件全權給包工頭負責,那麼包工頭僱傭的工人出現受傷的情況,包工頭需要承擔責任,而房主不需要。
房主請的幫工出現了受傷情況,那麼房主需要承擔責任,並且視情況進行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村鎮建房中發生損害的賠償,各地司法判例大不相同。國家沒有可行的法律條款,我認為:
在村鎮進行各類施工活動的個體工匠,應當依法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按照規定的範圍進行施工。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的,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村鎮村(居)民個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個體工匠施工,在建房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建造活動由他人承包並由其尋找人員、安排施工,施工人員發生**的,承包人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2)建造活動由他人召集或介紹施工人員,報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紹人與其他施工人員同工同酬,發生**的,建房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召集人對建造活動進行指揮、管理.由於指揮、管理不當造成**的,建房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召集人追償。
(3)受害人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具體的責任還要結合過錯來考慮。
5樓:喬生梓臣
僱傭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係。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喝了酒,帶的工具(摔下來的梯子)是不是有問題都是過錯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你應該還是要承擔責任的,只不過具體是按各自過錯大小劃分,就你說的情況來看,主要責任在工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房主承擔責任是房屋修建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農村建房過程中包工頭和工人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嗎?
7樓:趙匹清
農村建房過程中包工頭和工人受傷房主如果是包給了工頭並且有合**主是下八應承擔責任的,如果工頭沒有承包房主是應承擔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建房就怕好多沒有和包工頭簽訂合同的,受了傷房主是肯定有一責任要擔的。
農村建房,工人受傷了,房主應承擔多少責任? 10
9樓:喬生梓臣
僱傭法律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係。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喝了酒,帶的工具(摔下來的梯子)是不是有問題都是過錯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你應該還是要承擔責任的,只不過具體是按各自過錯大小劃分,就你說的情況來看,主要責任在工人。
農村自建房時工人受傷房屋主人也要擔責嗎
10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這個也不一定,主要看房主與施工方簽訂的合同是什麼性質。如果是簽訂的是承攬合同,房主是不需要負責的,而是由施工隊負責。如果是承包合同或者工人是房主自家請來的,這樣出事故,房主就需要承擔責任。
11樓:阿元
農村自建房時,工人受傷,房屋主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工人受傷應當由包工頭,
或者其他僱傭受傷工人的人承擔責任。
因為工人與包工頭屬於僱傭關係,包工頭與房主屬於加工承攬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村建房中房主、包工頭與受傷工人之間的賠償責任認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建房中,提供勞務一方(民事案由規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的,如何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
當前因農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受到傷害後,一般會涉及到三方賠償主體:即房主、包工頭及其他有過錯的第三人(農村建房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過錯第三人致害的情況還比較少見,主要是在建房活動中因勞務自己受害為主,故本文僅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因此,要裁判好這類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頭(接受勞務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規定為接受勞務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勞務一方或雇員)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法條中的勞務與僱傭、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雇主與接受勞務一方、雇員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含義已無本質區別,只是在不同語境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不做詳細分析,本文中雇主與接受勞務者、雇員與提供勞務者、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皆為同一含義)。
房主與包工頭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房主會與包工頭簽訂建房承包協議,或書面或口頭達成,承包一般採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頭出人出力。至於房主與包工頭形成何種法律關係,是司法實踐中乙個爭論非常多的問題。實踐中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協議是建築施工合同,一種觀點認為是承攬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給出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應將該協議界定為建築施工合同。該觀點認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
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不受《建築法》調整,但為建築施工合同。筆者認為,儘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傾向性意見對審判實務界而言意味著權威性和指導性,但上述傾向性意見值得**,在實踐中,應當對此協議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將此類協議一概都定性為建設施工合同。
13樓:法工劉中原
要看包工頭和工人都是否有資質,工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自身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4樓:長沙海永恆律師
您好,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現在需要查明的是受傷者到底是給誰提供勞務。如果勞務報酬直接由房主發放給傷者,按照您所講的,您方也跟傷者一樣為房主做事,在房主手上領取報酬,那麼傷者提供勞務的物件應該是房主,責任應以房主承擔為主。
但是,勞動工具吊磚機是由您方提供,您方對工具的瑕疵、保養、維修負有義務,因該事故緣由鋼絲繩斷裂,所以您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傷者發現鋼絲繩有問題而未及時告知您方,且在操作過程中自己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一定的過錯,傷者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三方如能協商最好,否則傷者方起訴後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具體劃分責任比例。
農村建房子包給包工頭有工人摔傷房主有責任嗎
15樓:農村建房子
農村蓋房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包工頭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諉責任,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分兩種情形來進行認定:
1、房主與包工頭約定總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後一次性支付給包工頭全部的費用,最後統一驗收蓋房成果,對蓋房的過程不做指揮參與。對於這種情況下,房主和包工頭之間屬於加工承攬關係,包工頭和建房工人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房主與包工頭之間屬於承攬法律關係時,蓋房工人發生人身損害由包工頭承擔。
2、房主與包工頭不約定總工程款,約定工人分工種按日計算報酬,每日或者完工後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備好建房原料後,組織包工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施工,包工頭在建房時受房主的支配。包工頭並不是真實意義上的包工頭,只是包工隊推選出的乙個代表來與房主直接溝通。
如果包工頭在建房工作中是完全聽從房主的指揮,同工同酬,只負責提供勞務,其地位和其他建房工人是一樣的。此時包工頭與房東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房主對蓋房工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關係,解決方案也不盡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關係。而包工頭在承攬建房時,一定要為工人購買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別想著和工人簽訂私下的免責協議,法律一般都更加傾向於保護弱者的利益,沒有法律效力,白紙一張!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死房主怎樣賠償農村自建房引起工人死亡,作為房主應承當什麼責任?
一 對於加工承攬,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 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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