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2021-03-05 09:22:09 字數 5375 閱讀 8134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

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乙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樓:匿名使用者

1. 以不公平的**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其中2-6點如果有正當理由就不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簡述《反壟斷法》規制的幾種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

3樓:小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及具體內容如下: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裝置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

3)***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以不公平的**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3、經營者集中

1)經營者合併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專案、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設定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5)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1、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議稱為「卡特爾」。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議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

2、控制企業合併

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併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併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併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3、禁止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在中國當前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即是**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

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還為某些****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腐敗,損害了**的形象。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反行政壟斷作為乙個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務。

4、禁止濫用市場支配

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它們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國家必須對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取得了壟斷地位或者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加強監督。

4樓:皮蛋憨子粥

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壟斷手段包括以下行為:

一、壟斷協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裝置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

(3)***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壟斷**與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行為

3、拒絕交易行為

4、限定交易行為

5、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歧視)

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專案、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定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壟斷協議

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 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裝置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 (6)***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3)***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1、壟斷**與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行為

3、拒絕交易行為

4、限定交易行為

5、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6、差別待遇(**歧視)

7、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專案、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定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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