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

2021-03-07 02:33:47 字數 4885 閱讀 1728

1樓:2zz嶺北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

2、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審批:不服從或是不願意通常不能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3、主體不同:

行政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4、設定的條件不同:

行政審批: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審批存在的問題:

1、重審批輕監管:

一些審批專案被合併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雖然改變了形式,但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一些審批事項程式繁瑣、時限長、辦事效率低下。

2、審批設定管理不嚴:

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管理不規範,隨意性大。一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標頭檔案」、規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製、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定審批事項。

3、監督機制不健全:

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價職能,權力被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著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參考資料

2樓:七禾之葉

(一)適用範圍不同:行

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專案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1、普通許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例如,食品衛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許可等。

這類許可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定,並無數量上的限制。

2、特許: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公共資源的限量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例如:

採礦許可,取水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壟斷行業)等。這類許可一般有數量限制,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決定。

3、認可: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例如:

醫師、律師、會計師資格,建設企業的資質等。這類許可事項一般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決定。

4、核准: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電梯執行的核准,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等。

5、登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主要是形式審查。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而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指向的物件不同:行政審批的物件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物件,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物件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當然也不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差別,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一部分。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對人的權利形成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產生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記沒有裁量權,行政許可有裁量權。

3樓:雪人曬太陽

1.涵義不同: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檔案,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2.使用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3.行為依據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操作;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4.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4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適用範圍不同:

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專案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1、普通許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例如,食品衛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許可等。

這類許可依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定,並無數量上的限制。

2、特許: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公共資源的限量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例如:

採礦許可,取水許可,海域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壟斷行業)等。這類許可一般有數量限制,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決定。

3、認可: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例如:

醫師、律師、會計師資格,建設企業的資質等。這類許可事項一般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決定。

4、核准: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如電梯執行的核准,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等。

5、登記: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主要是形式審查。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

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

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而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指向的物件不同:

行政審批的物件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物件,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

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物件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當然也不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差別,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一部分。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對人的權利形成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產生於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記沒有裁量權,行政許可有裁量權。

5樓:just享受

如下:一、適用範圍不同

(1)行政審批的適用範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專案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於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

(2)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

(1)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並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審批物件不同

(1)行政審批的物件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物件,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

(2)行政許可的物件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 1 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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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主要包括普通許可和特許。具體來說 一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二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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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乙個分支,行政許可是國家為約束管理公民的經濟社會活動,規定哪些組織 公司可以辦,需要達到什麼條件,法律約束公民的同時,也規範行政人員,達到條件就應給公民辦理 行政許可是以一般限制為前提,允許你可以做什麼。那麼,允許的部門必須是有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不能是誰想允許就允許,就需要立法來解決。首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