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規定

2021-03-07 02:36:51 字數 5098 閱讀 1698

1樓:匿名使用者

嘿嘿,我想請教您幾個問題,就是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提出意見,我今天在看乙個按鍵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律師說必須是 書面意見 反映,我要是提交了到時候上面不承認我提過意見怎麼辦,豈不是自己乙個人全攬責任, 還有就是公務員最後一句,沒有說可以拒絕執行,就是提出意見執行了也要負責,那你說前面又對頂領導命令必須執行,豈不是很矛盾,如果辯證看待又可以理解為不矛盾,乙個是原則上必須執行命令,乙個是具體運用中要受到處罰,但是一般檢察院和法院在實際辦案中似乎沒有明確的標準認定,自由裁量的空間很大,讓我覺得很是窩心,當然這個警察法規定的還算合理,但是公務員法很是欠缺啊,還有就是拒絕執行之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如何立法保護呢????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責任當然要自己擔,因為違法主體是自己!如果是過錯,那麼由領

導承擔過錯責任。簡言之就是:違法了領導和執行者均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違法則領導承擔責任。

具體到實踐中一般都是領導不負責任或負較輕責任的居多,一是因為從古至今風氣如此,二來舉證困難。

3樓:匿名使用者

可憐 可憐 沒辦法 我們老師講課的時候也提到了這一點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你自己小心點就好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例子太極端,法學專家說是明顯違法的,你提出書面意見之後,任然執行的,領導要負責後果,但是,但是你要對法律負責,說白了刑罰還是自己擔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請教一下河南警察學院的有關法律的老師,教授 他們可能能幫上你 祝你好運 我所能幫你的就只有這些了

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規定?

6樓:長空飛帆

法條原文是: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所謂「營利性活動」,是指投資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中持有明股、乾股或暗股。具體來說,就是不准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不准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不准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對於投資**等**市場,國家是有限制的放寬的,允許公務員進行**投資,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不得兼任職務的意思是,不准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公務員應該如何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7樓:之何勿思

公務員必須堅決嚴格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是公共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存在的歷史使命所決定,但同時這也要求公務員在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之前,對之進行合法性的鑑別。

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原則,不服從上級的違法命令是權利。

從國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務員對上級命令的服從不是絕對的。如果對上級長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懷疑,公務員有權不服從。

《  公務員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性的判斷是公務員不服從行為的先決條件,同時也是公務員對自己執行公務行為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輕重的決定條件。公務員必須堅決嚴格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這是公共管理的內在要求,也是公共權力的性質和存在的歷史使命所決定,但同時這也要求公務員在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之前,對之進行合法性的鑑別。

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為必須主體合法、依據合法、程式合法。因此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合法性的審查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應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分析。第一是主體違法,即決定和命令的發布者不具備法定的資格,主要表現為沒有法定的職權和超越法定職權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二是依據違法,即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必須依據法律做出,超越法律、沒有法律依據做出決定和命令都是不允許的,這是維**制統一性、權威性所必需的;第三是程式性違法,實體與程式並重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機關在日常公務活動中都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式,唯此才能保證公務活動的公正和高效。

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只要符合上訴三項中的一項,就可判定為違法,下級公務員就應當不予執行。

以上論述的是上級決定和命令違法性的一般判斷標準,在實際追究公務員執行違法的決定和命令的責任時,可能會因為上述違法的判斷標準過於抽象和模糊而難於執行。根據全程參與公務員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的解答:「錯誤」包括違法和不適當兩個方面。

違法包括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適用法律錯誤;不適當主要是指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適當,違反授權宗旨和目的。兩者涉及法律與事實、合法性與適當性等多個方面。凡是上級的決定或命令超越許可權範圍、認定事實不符、解釋與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不合理或不適當等,都屬於錯誤的範圍。

所謂明顯違法,就是乙個普通公民或從業人員都可以判斷出的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上級決定和命令的錯誤十分明顯,具有一般判斷能力的公務員都能很容易地判斷。這一判斷標準似乎叫「依法行政三要求標準」要明確、具體,但在這一標準下,什麼是明顯違法,什麼是不明顯違法,兩者之間是否有明確的界限?這就需要立法者用法律解釋加以進一步明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公務員的正常的理性的角度加以解釋,有三種情況:

一是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存在歧義和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衝突相矛盾,這時的法律是廣義上的,是指按照立法法確定的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以及單行條例;二是執行上級的決定或命令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三是可能造成犯罪的。

但是無論判斷上級決定和命令「違法性」的標準制定得如何科學、詳細,也不論其採取何種標準,其得以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公務員必須是充分理性和正直的人。理性人最早是西方經濟學關於人類經濟行為的基本假設,認為人是自私自利的,其行為的最大動力是利益的最大化。因為理性的人總是趨利避害的,他不會一方面執行違法的決定或命令,而另一方面自己承擔責任,任由法律對自己做出否定性的評價並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乙個理性的人在行動前,必然會根據法律規定**自己行為的後果,並盡量避免做出懲罰的行為」。

④同時在這個預設中的另一層意思就是公務員必須是乙個正直的人,他不會為了個人的利益犧牲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而且把維**律所體現的正義作為自己最高的行為準則。否則,即使是有法律責任規定,也可能失去對公務員的控制,因為公務員可能會為了私利而迎合上級機關的意圖,從而對法律訴求的正義視而不見。

在理性人假設成立的前提下,實際行政執法活動中,對上級決定和命令違法性的判斷還面臨著很多現實的困難,在上級的決定或命令下達後,該決定和命令是否會執行,全憑公務員個人判斷而定,但公務員是否應予執行上級決定或命令而承擔相應的責任,卻不以公務員的個人判斷為標準。公務員不是法律專家,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是否屬於「違法」或「明顯違法」,許多情況下雖然在事後追究公務員責任時十分清楚明晰,但公務員在執行該命令時卻是難以判斷的。在目前改革的背景下,各種政策法規變動都比較大,有些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是屬於違法還是改革措施很難分清。

對此,除了公務員應當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增強對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是否屬於「明顯違法」的判斷能力外,還應當再規定相關細則,明確屬於「明顯違法」的上級決定或命令的範圍。有的學者提出以列舉的方式在法律中規定「明顯違法」的上級決定或命令的範圍,筆者對此種立法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持懷疑態度,「列舉」是不可能窮盡列舉的,而現實生活中上級違法決定或命令的形態千千萬萬,若採取列舉式,不可避免地會將某些本身違法的決定或命令排斥在違法之外,從而有損於法律(廣義)的尊嚴。

另外,在實踐中,由於《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的上級下達決定和命令的形式做出明確規定,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可能是要式行為,也可能是不要式行為,可能是書面行為,也可能是口頭行為,如果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是以口頭形式下達的,公務員對該決定或命令是否以口頭形式下達的、公務員對該決定或命令是否存在,在事後就很難舉證。在實踐中,存在著有些上級明知其決定或命令違法,故意通過口頭形式下達,以便在事後推卸責任的情況。下級公務員在執行這類決定或命令時,很難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在執行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從而可能導致對執行屬於明顯違法的上級決定或命令的行為承擔責任;或在上級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的情況下,承擔包括其上級應當承擔的全部責任而不是只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責任。

因此,有必要在《公務員法》的相關實施細則中規定下級公務員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有權要求上級以書面形式下達決定或者命令;如果上級對公務員要求以書面形式下達的決定或命令不以書面形式下達的,視為撤回其決定或者命令,從而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和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23年4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懲 戒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0樓:浮雲高貴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讀 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下級服從上級是機關管理的基本原則,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下級必須執行,否則要依法受到懲戒。

但同時,該條規定又賦予了下級公務員免責的權利。本條規定從乙個角度明確了上下級之間的職責關係,既體現了機關首長負責制的原則,又為下級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避免由於上級的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損失提供了渠道。這條規定有三層含義:

第一,下級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時,如果認為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 第二,上級如果仍然堅持原決定或命令的,下級公務員必須執行,執行後果只由上級負責,下級免責; 第三,如果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明顯違法,下級不得執行。如果下級執行此決定或命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這裡的「明顯違法」是客觀的,不以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判斷、知識背景等條件為前提,即與法律(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的明文規定相衝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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