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權拘留人嗎

2021-03-07 21:52:34 字數 4722 閱讀 5760

1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沒有行政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對違法人進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派出所可以先採取強制後再報請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樓:劃破天空的貓

沒有,派出所無權拘留人,這種治安管理處罰都要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決定。

但是派出所可以傳喚行為人,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24小時,只要不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不算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一、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條件

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

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夥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位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公民被拘留後的權利有哪些

公民被拘留後,仍然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定的權利,以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首先,公民被拘留後,其正當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對其打罵、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權利,不得對其進行刑訊逼供。

公民被逮捕後,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在24小時以內安排訊問;在訊問時有權為自己作無罪的辯護;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對訊問筆錄提出補充或改正;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將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羈押的處所通知自己的家屬或所在單位;對於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公民對人民法院的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因治安管理受到拘留處罰的公民,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若對申訴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自由的

一般警察對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以傳喚的方式可以帶回相對應的部門進行留置二十四小時處理,經上級批准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這是留置,不屬於拘留。

6樓:板弟弟

對案件有需要的情況下,警察有權利拘留人。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刑事拘留 1、從概念上: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於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7樓:我是傳澤

派出所進行拘留需要出具手續:

一、行政拘留。派出所無權做出拘留的決定,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才能做出拘留的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8樓:aihuier我呢

拘留 派出所雖然沒有決定的權力,但卻在很多時候負責具體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派出所有權做出的處罰決定是: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也就說派出所的決定權力僅在於警告和五百塊以下的罰款。

那既然如此,派出所拘留、抓人、關人、扣押物品不全都是違法的嗎?

這裡我們需要分清決定和執行的區別。顯然派出所是沒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是如果公安局決定了拘留,那麼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可以按照公安局的決定執行拘留的。這就是我們經常看到情形。

因此在這裡提示讀者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你要留意蓋的公章是派出所的章子,還是公安局的章子。如果是派出所的章子,那麼其權力就是:

警告或者罰款500元以下;而如果是公安局的,則可以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9樓:

派出所無權做出拘留的決定,要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才能做出拘留的決定。因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10樓:弘雪珊仍來

有權拘留.如果是輕傷以上是要追就刑事責任派出所可拘留,如輕微傷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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