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券券網」同志這是誤人子弟的言論!
1、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企業向員工發放的節日福利、補貼等,不論是以現金還是實物的形式,都應合併到員工當月收入並計繳個人所得稅。發現金不用發票,按發工資的操作就是了「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貸:
銀行存款」。
2、如果長期與某家快餐店合作,那麼可以讓快餐店每月到地稅局門前開具發票,或者自行領購發票,你可以憑發票入賬,計算到福利費之中。如果餐費發票入管理費,那麼稅前只能扣減60%,不划算。
2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稅法規定,無論是補貼還是福利,只要是發給員工的現金(當然包括銀行轉的),都要做為計稅工資,達到個稅的扣除額度就要交稅.由這一點可知,發這個現金福利,就不存在要取得發票作賬的問題了,做進工資裡就可以了.
還有,現在發生的工資在沒有限定扣除額度,按實際發生的都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而福利費必須是不超過本年利潤的14%,超出部分不可扣除,還是要交企業所得稅的.
可以做福利費的,必須是發實物,而不是現金.所以這個做賬必須取得發票才可以.
補充樓上: librayou 第2點:
餐費發票只有是做到"管理費用--招待費"(即招待客戶的),充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只能按發生額的60%(就是說剩下的40%費用要交企業所得稅),並且這60%不可以超過本年主營業務收入的千分之五.超過了也是要交企業所得稅的.
但是餐費發票,可以作為員工的聚餐的費用,做進"管理費用--福利費",這個福利費上面說了,只要不超過本年利潤的14%都可以扣除(不用交企業所得稅,也不交個人所得稅)
3樓:券券網
要發票的,一般有些單位是發購物券(向賣場買,然後可以得發票),或直接買物品,也要開發票的,可以做進員工福利裡,但有一定的比例吧,不可能你說多少就多少。
另外,要做帳就一定要發票,沒發票就想也別想,餐飲費做帳也有一定比例,像我們浙江嘉興普通公司是每月營業額的千分之5,也就是說這個月你開出去1000塊發票,可以拿5塊錢的餐飲發票來抵成本。
如果給員工一定要發現金的話,比如你有10個員工,每人想發500,共5000,這5000你可以以公司名義領取備用金,然後髮掉,具體備用金用在**了,像這樣的小數額是不會來查的,就算來查了,你就去朋友那借個5000塊來放保險箱,然後給來檢查的人看,「我這備用金不是在的麼..呵呵」,完事後再把錢還掉..資料巨大就比例麻煩了。
搞個萬把塊沒什麼問題
另:正規的快餐店也有發票,你們可以每月月底時去讓他們開一張。又不麻煩
4樓:匿名使用者
探花說的對,按員工福利走賬,做憑證的時候,附上現金補助發放表(有領取人簽字的)即可
請問《勞動法》中有「企業在法定節假日給員工另外發放現金或物資福利」這一規定嗎?
5樓:彈棉花姐姐
你好,企業在節假日發放現金(過節費)或其它物質福利是企業的一種自願行為,是企業感激員工給員工回報的一種方式,不是企業必須要給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法定節假日必須發放現金(過年費)或相應物質福利。
6樓:相容水火
法定節假日,把工資提高最實惠,這樣才有人心甘情願的上班,至於再發放額外的現金或物資福利,主要是看它的意思,沒有這方面的強制規定
關於倒班員工的法定假日,倒班的人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麼計算
四班兩倒抄是屬於綜合計算工時制 襲度,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和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
關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因為生病沒加班,公司是否有權利扣除9天工資
不可以的。根據 勞動法 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 即加班 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發生自然災害 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裝置 交通運輸線路 公共設施發...
公司故意把員工的休息安排到法定節假日合法麼
公司故意把員工的休息安排到法定節假日不合法的,按規定,法定節假日勞動者本來就是可以休息的,如果用人單位用法定假日來補休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