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例子:我把車賣給你,(1)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即使你沒有去登記版過戶,你亦擁有了車的所權有權,此時物權變動生效。(2)而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你去辦理了過戶登記 ,如果這時有第三人說他也擁有這輛車的所有權,但是你辦理了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
這就是對抗效力。
2樓:常雪濤背蓓蓓
動產一般是不bai
需要登記
的,du一般以登記為要件的是不zhi動dao產。動產物權的內變更是指其做變更登記以容後,可以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得向你主張這個動產的權利。而生效是指動產物權雙方之間的合同效力,即這個動產物權是否變更登記都不影響你們之間所定立的合同,所以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3樓:【靈感仰
簡單bai舉例:
a賣給b一顆白菜,白菜的du物權「zhi
變動」在a交付給b的時候就發生了。dao
而「對版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為人之間權的對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設a這顆白菜賣了兩次,先賣給了b,再賣給了c(c對此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方)。當a把這顆白菜交給b,b對白菜進行了「占有」,那麼b就可以對抗c,c不能再擁有對白菜的物權,只能去找a追索債權。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車輛。車輛的物權「變動」依然是交付時發生,但需要去車管所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這就是這句話的意思——「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動產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那麼屬於登記對抗還是登記要件呢?
4樓:尐樹
你好,一般動產是以交付為物權變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樓:龍商百科
,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樓:法之道
是登記對抗,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7樓:周大大
是登記對抗。一般動產是以交付物權變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樓:一線口語
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9樓:王暴富
登記對抗,不屬於登記生效的
關於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是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還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是一定要經過登記為生效要
10樓:盛世無爭
合同成立即生效,登記則產生對抗效力
11樓:_葵花
動產以交付動產時生效,不動產不是登記為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簽訂合同為生效要件的
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登記生效是指這一物權在依法登記後才發生轉移。也就是說你處分合同生效後,需具備法定的登記要件才發生物權變動。未登記的合同物權不發生轉移。
登記對抗則是指這一物權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就發生轉移,但是,基於對登記的公示性,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區別就在於物權何時發生轉移,理論上常常把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登記生效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關於登記對抗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是指生效的前提是登記,沒有登記合同沒有生效。登記對抗是指,登記僅僅是對抗第三人的手段,沒有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物權法上的地役權。
15樓:東奧名師
物權生效的條件: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二)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解釋1】登記生效指的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2】有的物權生效條件並不是登記,而是登記對抗,登記對抗指的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3】繼承取得的物權可以不登記,但是將物權再次轉讓的話,需要登記。比如甲基於繼承取得父親的房子,不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是轉賣其他人的話就需要登記。
請問不動產登記有哪些益處,不動產登記的好處和壞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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