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琅邑拔郝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說這個渾身上下從裡到外沒有一點政治權利了,純生物體,沒有社會屬性了。而且人一死吧,政治權利就隨著消失。死刑剝奪的是只能是生命權,如果不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槍斃,那麼就侵害這個人的政治權利了,這是違法的。
所以首先要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然後才能執行死刑。
為什麼已經判了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樓:濟南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為什麼有的犯了罪的人判了死刑後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為什麼有的則不用呢?
3樓:
每當法院將罪犯判處死刑時,總要加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語。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處死刑了,為什麼還要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是沒有實際意義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
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4樓:匿名使用者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享有以下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通俗一點就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除了外形上是人以外,它基本上就不算是人了,特別是在政治上,你說話就和狗叫沒什麼區別了,話雖然粗俗但是這個理。
已經被判處死刑了,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還有什麼意義?75
6樓:ry似錦
1.因為我們國家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4.死刑的執行是需要乙個時間的過程的,如果沒有剝奪他的政治權利就說明他還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樣就和執行死刑會發生定義衝突,違背憲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樓:法苑_小刀
你的問題和他的一樣,我把他回答的發給你看。
每當法院將罪犯判處死刑時,總要加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語。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處死刑了,為什麼還要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是沒有實際意義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
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借地方問下,如果是2的話,死後不能發表,那終身變成了死後,不是開玩笑....終身應該死就結束了吧,沒見過哪個人的終身幸福帶死後的。...
9樓:heart桑切斯
.................
首先判決到執行中間的時間內,政治權利剝奪
其次,執行死刑之後,不是不可以發表先前遺留的著作等等,而是不自由發表,即需經過審查,才可以發表
為什麼有的犯了罪的人判了死刑後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為什麼
每當法院將罪犯判處死刑時,總要加上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語。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處死刑了,為什麼還要對其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不是沒有實際意義嗎?剝奪政治權利 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
在2023年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23年刑滿釋放了,請問一下現在有沒有資格選村長
風飛塵落 對於當事人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情形,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所以,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是從緩刑結束之日起計算。另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 行政法規和 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不得行使 刑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相關法律規定 中...
為什麼被判死刑的犯人還要緩期兩年執行
中國死刑有兩種,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 只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人才緩期兩年,兩年之內沒有故意犯罪,轉到無期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那這個人要沒有別的沒被發現的犯罪情節就死不了,以後會到無期徒刑和20年有期徒刑,一般30年就能出獄。因為國bai家實行慎用 死刑的原則,也du就是,不zhi輕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