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每當法院將罪犯判處死刑時,總要加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語。很多人不理解罪犯都判處死刑了,為什麼還要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是沒有實際意義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
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2樓:匿名使用者
剝奪政治權利是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享有以下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樓:匿名使用者
說的通俗一點就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除了外形上是人以外,它基本上就不算是人了,特別是在政治上,你說話就和狗叫沒什麼區別了,話雖然粗俗但是這個理。
為什麼判死刑之後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樓:翟運海
1.判死刑,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我而言,我認為這種做法是必要的,因為政治權利中包括了出版權等,如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其親屬還是可以幫死刑犯出版作品,但剝奪後,此種權利受限制。
2.可以這樣說,但表達上存在問題,我們通常說立即執行的時候,是以死緩相對應的說法,並不會像你一樣把概念擴大化。
5樓:匿名使用者
首頁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
權利的原因
提問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原因
宋小曦 律師 北京尚衡(成都)律師事務所
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原因
一、什麼是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階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准,無需上報。
二、為什麼判死刑還要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對死刑罪犯就當給予政治上的否定評價。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所犯的罪行特別嚴重,國家既然剝奪了他們的生命,理應同時剝奪其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其懲罰和否定。
第二,防止死刑罪犯遇赦後利用政治權利再犯罪,死刑判決從宣告經核准到執行必須經過一定的時間,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特赦而不執行死刑。如果在判決的當時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罪犯被赦免以後仍享政治權利,還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危害社會。
第三,有利於處理與罪犯有關的某些民事法律關係,在政治權利中,包括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
6樓:貝萱環子
國家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死刑的執行是需要乙個時間的過程的,如果沒有剝奪他的政治權利就說明他還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樣就和執行死刑會發生定義衝突,違背憲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擴充套件資料:
對危害****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
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後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
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
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7樓:鈕秀英御卿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乙個理論上的話題,乙個人判死刑,但是到他死亡還是有一段時間的,理論上如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在這段時間裡,他是可以參加政治投票的,比如人大代表之類的。在監獄裡面,會看到有些情節比較輕的,比如盜竊之類的服刑犯參加某些選舉的「形象工程」。
用通俗的話說,在乙個民主的前提下,公民是可以投票表示自己的意願的,乙個人即使在監獄裡,如果不是很重的罪的話,也有權利在政治上表示自己的意願,大到國家的主權比如戰爭,小到社群的福利比如一桶花生油。
前提是「民主」。
但是相當扯淡的是即使沒被判刑的我們也沒幾個人投過票,回答完畢!
9樓:為了自由做彩蛋
因為死刑犯,一般有申訴的可能性。這個時候已經剝奪了他申訴的能力。
10樓:野狼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啊,
當然有他的用處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當官當傻了,那些罪犯已經被定罪了還說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是指犯罪事實未得到確認的才說「犯罪嫌疑人」對於判了罪還用嫌疑人就太他媽腦哀了
12樓:濟南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
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對判處死刑的罪犯,為什麼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3樓:狙神哥
剝奪政治bai權利終身,是說這個渾du身上下從裡到外zhi
沒有dao一點政治權利了,純生物體,版沒權有社會屬性了。而且人一死吧,政治權利就隨著消失。
死刑剝奪的是只能是生命權,如果不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槍斃,那麼就侵害這個人的政治權利了,這是違法的。所以首先要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然後才能執行死刑。
14樓:浙博遲宮
有人來認為,對被判處死刑自的罪犯宣布剝奪政治
權利終身,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人都被處決了,還有什麼政治權利可言呢?這種想法是由於不了解執法過程中的各種複雜情況而產生的。
因為,政治權利包括好多種,對判處死刑的罪犯來說,像選舉權、被選舉權這類權利,隨著他們生命的消失就自然消失了。但是,像出版自由權,或者由於獲得某種榮譽稱號而享有的某種權利等,卻並沒有隨著他們生命的消失而消失。如果不宣布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那麼,這些權利就有可能被罪犯的親屬或其他人利用,將會對國家、社會、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
刑法這樣規定以後,如果有人企圖利用這些權利,就屬於非法行為而被禁止。因此,刑法的這項規定是有實際意義的。
既然已經判乙個人死刑了,為什麼還要剝奪政治權利呢
15樓:匿名使用者
對此,很多人不理解,尤其對被判處死刑的情況,認為罪犯一旦被判處死刑,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剝奪其政治權利沒有意義。 終身剝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犯的政治權利不是沒有意義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
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為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
比如其生前的立說著作,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能再版或繼續流傳於社會。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榮譽稱號、獎章等,如不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在其被執行死刑後就仍享有這些權利;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為行使。比如其親屬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權,以此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而剝奪了這些罪犯終身的政治權利,就可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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