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住宅小區樓頂違建行為,應該找哪些部門投訴

2021-03-23 01:49:16 字數 1490 閱讀 5770

1樓:愛喝粥

1、向物業公司投訴:

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拆除「私搭亂建」、實務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業主違章搭建,物業企業制止無效,報告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無所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以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主體資格駁回起訴。業主共同利益維護似乎成了沒有出路的死迴圈。

基於以上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賦予物業服務企業起訴的權利,是基於兩個考慮,

一是「全體業主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的管理權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二是「其他業主往往都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制止妨害、侵害行為,而不願自己親力親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後者確實是現實情況。同時應當看到,上述訴權對物業服務企業來說即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增加了其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對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有法律專業上的要求,來自業主方面的壓力也會驟然增加。業主會更有理由自己不出面,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解決一切,甚至包括相鄰權糾紛。

這對物業服務企業將是新一輪的考驗。

2、具有利害關係的相鄰業主也有起訴權: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 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亂建」影響了其他業主的通風、採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鄰權益,具有相鄰關係或利害關係的業主,也可積極拿起法律**,以損害自己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私搭亂建」者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從而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沒吊用!!其實!這種大面積的違章行為,每個城市都有,涉及到業主自身的利益,城管大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去投訴也是反反覆覆沒有結果的!

城管會說這個不歸他們管,讓你找物業,物業叫你找城管,你就在裡面來回陪他們玩吧!一直玩到你累了,玩不動了,事情還在那裡擺著!!然後就不了了之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原來的住宅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一層是否為違建行為

3樓:我愛高原雪

在經房產評估和頒發了土地證、房產證後,加蓋的樓層屬違規建築,不但得不到合法保障(包括拆遷賠償等權益),而且還可能被相關部門要求拆除(會不會被要求拆除,關鍵看當地規劃等職能部門對違規建築管理力度以及鄰里之間對加層的態度)。所以,要麼你們重新報批(當然要有明確的申報理由),要麼就先用著唄(關鍵還要基礎能滿足加層承載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要想判斷鄰居的房屋是不是違章建築,只要查一下所建房屋是否有批建手續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來說,沒批是 違法,但是現在這種情況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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