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
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並無關於就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需要賠償的,賠償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不得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4樓:風風一樣的吊死
這個看你造成的損失額度是多少。
5、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8、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5樓:好想︷聽袮說
關鍵要看你離開櫃子的時候是做什麼去了,是誰讓把櫃子放在外面的,由誰來看管,你離開的時候有沒有和負責人說明離開的理由,你回憶一下,如果你屬於正常離開的,也沒有玩忽職守,**有沒有安裝監控攝像等,如果在你正常工作中丟失手機你不負一點責任,如果你確實是失職造成的還是請派出所的民警幫助解決,畢竟民警懂得法律;既然是搞活動,**對商品就要有很好的防護措施,對員工就要有明確的管理規定,一切責任都要員工負似乎不合理,有責任要負,沒責任絕不能負。
6樓:胡竹華律師
由於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你要負主要責任,但是公司也有保管責任,所以承擔一小部分。。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應該賠償的,從工資中賠償損失,每月不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員工工資,但以下情況除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其賠償根據情況確定,但是目前賠償比例沒有乙個具體標準。
工作過失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0樓:法國之索菲亞
需要賠償的,按什麼比例的話這個要看情況而言,因為如果你們之前有簽合同的話就按照合同上的比例賠償,如果沒有的話就得全額賠償,這也會f分情況的,關鍵在於老闆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這時員工需要賠償嗎?如果有合同,需要賠償嗎?
11樓:車字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是需要負責,但是不能認為是全額賠償公司的損失。
有沒有合同,都不能
讓員工完全賠償公司的損失。
員工上崗前有沒有經過培訓,另外還要看具體的失誤是怎樣的,如果員工不是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就應該不需要賠償的。最多,被解雇咯
另外你應該把整個事情大概的說一下,不然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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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厚道的話是需要賠償的,但是如果不願意賠償,可以拍屁股走人,公司沒用僱傭合同,你矢口否認他也沒辦法。如果有合同他可以告你。
12樓:楊達成
1.員工不是老闆(股東)。2.
員工只是在打工(企業的工具)。3.員工非故意操作造成第三方損失,員工無需負責一切的賠償。
4.企業(公司)負全責(有限制和股份制企業是有限賠償責任)。5.
公司在做生意,不是員工做生意,這個道理你們要懂。6.直接責任人是工人,但是負責人不是員工,你們要懂,明白。
什麼都要工人負責,那你開什麼企業(公司),投什麼資,直接自己製造出機械人上班就行了!機械人造成他人或者公司損失,讓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們負責就行了!反正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些行業工人一不留神很容易造成他人或者企業(雇主)的損失,這些風險憑什麼要工人負責?比如開車,途中一不留神造成交通事故,雇主不用負責賠償還要員工負責/疑問那你還開什麼企業、投什麼資、100%利潤給工人了/疑問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公司都沒有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有錯
再次公司有沒有制定規章制度說如果因為什麼而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多少如果沒有公司是依據什麼來處罰的,處罰金額的標準又是什麼?
最後一般公司對於這類都是作開除處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員工個人的嚴重失職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當負有賠償義務.如果因為其他不可抗因素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一般是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去界定和衡量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簽定合同不影響責任的承擔與否.對於員工承擔不起的,法律也會視情形給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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