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特徵是什麼,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是什麼?

2021-03-27 18:40:58 字數 5704 閱讀 2328

1樓:麥優悅穰世

a、社會公益性

b、經濟性

c、政策性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援某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範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經濟法的本質和特徵是什麼?

經濟法的特徵

2樓:阿西寶唄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

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擴充套件資料:

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係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係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係,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區域性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縱向經濟關係,但對橫向經濟關係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3樓:enjoy梅花

1、法律組成的形式: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2、法律內容上: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係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3、調整物件的特殊性:經濟法同科學技術和自然規律的關係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4、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a、社會公益性

b、經濟性

c、政策性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援某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範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1.簡述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徵

5樓:任何改變

二、經濟法的特徵

(一)從法律組成的形式講,經濟法是一系列單行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一種帶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

(二)從法律內容上講,經濟法同社會經濟的關係更為密切,與經濟基礎更為直接,是一種具有經濟性特點的法律

(三)從調整物件的特殊性講,經濟法同科學技術、自然規律的關係十分密切,是一種具有效益性特點的法律

(四)從經濟法的功能與作用講,經濟法具有明顯的限制性和促進性兩種功能,貫徹懲罰和獎勵相結合是一種帶有指導性特點的法律。

(五)從實施上講,經濟法的實施是由國家經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遵循經濟司法與經濟立法相結合,實體法和程式法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經濟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經濟法,指調整經濟關係的任何法律;而狹義的經濟法,其調整的物件是國家在對經濟進行干預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本書採用狹義的經濟法概念來劃分部門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巨集觀調控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範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簡述經濟法的特點

6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即國家意志性、特殊的規範性和應有的強制性。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綜合性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範圍,主要表現在:

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往往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式的、專業及技術的等手段作用於某一經濟領域,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

2.在規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干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範形式的經濟法律規範;既包括實體法規範,又包括程式法規範;既包括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又包括指導性規範和誘導性規範等。

3.在調整範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巨集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係,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係,具體包括工業、農業、商貿、財政、稅收、金融、統計、審計、會計、海關、物價、環保、土地等範疇。

(二)經濟性

經濟法直接作用於經濟領域,並具有經濟目的性,故經濟法的經濟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的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此外,經濟法反映了經濟生活的基本經濟規律,並服務於經濟基礎,受經濟基礎的決定和制約。

任何經濟法律規範都不是立法者主觀意志的隨意編造,而是取決於客觀經濟條件是否成熟和客觀經濟形勢是否需要。再之,經濟法調整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即以經濟規律和經濟現實為依據而確立的具有經濟內容的手段,這與行政、刑事手段不同。

(三)行政主導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係的過程中直接體現了國家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經濟法更濃重地體現了法的強制性、授權性、指導性的色彩,並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規定來規範主體作為或不作為,以此來限制或者取締某種經濟活動和某種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存在,還常以獎勵與懲罰並用的方法來促進主體的行為符合社會經濟利益的整體需要,藉以達到促進與支援某種經濟關係的建立和發展的目的,並為處理經濟糾紛提供相應的依據。這與民法規範不同。

(四)政策性

經濟法是國家自覺參與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因此,其重要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這就使得經濟法具有顯著的政策性特徵。這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隨時根據國家意志的需要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並根據政策的變化而變化,在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無不受政策的影響。

經濟法律是什麼?經濟法是什麼

經濟法律關係是由經濟法律規範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是經濟法律規範在調整國家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 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特徵 1.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管理關係和經濟協作關係相統一的法律關係。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係和經濟協作關係之間儘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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