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按合同所規定的內抄容的不同,可以bai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委du託合同、保管合同zhi等不dao同的種類。根據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
如《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各類合同。
2、無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規定有確定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
3、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法律適用的不同。
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經濟法和合同法的區別?
2樓:法律快車
合同法是規範平等民商事主體間合同行為的法律部門,屬於私法,它屬於民商法的範疇。
經濟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乙個法律部門,公法性更強。它的內容是國家對市場和市場行為的調整,如市場准入的設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對產品質量、金融市場的監督規制等。它是乙個公與私的互動過程。
如果說合同法是橫向的,那麼經濟法就是縱向的。二者不是一碼事。
當然,要研究經濟法,研究國家如何調整市場行為,就一定要先對市場行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為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部門,在研究經濟法的時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礎性文字。
另外,有些法學領域的外行把經濟法理解成所有與經濟和經濟行為相關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國家規制類法律,這是不準確的。所以看到經濟法這個詞彙時,一定要看清在那個文字裡它指代的什麼意思,因為內行和外行對這個詞的運用是完全不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是經濟法裡的!!!只是乙個小類別而已!!!
經濟法中,我國合同法怎樣區分合同的不同效力
4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合同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是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回定的合同。無答效合同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無處分權人或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只有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否則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從合同效力開分簡單可分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成立但未生效。
慢慢學習吧,不是一兩句話能夠說清楚的。
合同法屬於民法還是經濟法
6樓:無敵風火輪哈哈
屬於民法。
民法是指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市場經濟關係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和組成部分。
合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上述兩條表明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符合民法定義。因而合同法屬於民法範疇。
拓展資料
民法為市民社會法。法律作為行為規範一般都是以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為調整物件,通過對人的行為調整,以達規制人的行為之目的。但當出現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區分後,人在群體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這也就產生了法律對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譬如,在政治國家,人被稱為公民,法律對公民的要求是強調奉獻,一切聽從國家召喚。而在市民社會中,人被稱為市民(行為主體最初是自然人,以後才有法人等),則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驅動,為生存而努力。法律將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稱為「經濟人」,通常對其提出不得為惡的「毋害他人」的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愛你鄰人」為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範疇。但對於我國經歷2023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南韓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範疇。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屬於民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屬於民法中債的部分,所以屬於民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民法,民法裡面債的部分。
「合同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的**應該怎麼寫?
11樓:手機使用者
合同法的本質,是指合同法作為乙個特殊的法律,其在調整社會關係方面所反映出來的區別於其他法律的所固有的法律特徵的內部體現。
合同法本質上是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規範。合同法以債權債務關係、即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直接調整物件,其深層的社會關係則是社會的財產流轉關係。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靜態的財產關係和動態的財產關係,即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係兩大部分。
合同法調整的是其中的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它反映的是平等主體間在轉讓產品或貨幣,完成工作和提供勞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的清償或履行,具體體現著財產從乙個民事主體到達另乙個主體的合法移轉過程。這是合同法與物權法法律分工的明顯不同。合同法與物權法雖都是財產法,然而物權,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權,直接規定社會財產的歸屬關係,其所要解決的是現存財產歸誰所有的問題,主要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
因而,所有權及至整個物權,本質上是規定和反映社會財產關係的靜止狀態。而合同法作為調整債權關係的法律規範,規定和反映的是社會財產或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並經過交換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其內容主要表現為轉移已占有的財產,轉換的目的或是實現對財產的占有,或是創造乙個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當事人處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著流通領域內的財產運動狀態。
合同法則通過確認和保障合同當事人正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對這種財產流轉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
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合同法作為乙個重要的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簡而言之,合同法是民法體系中的民事單行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憲法之下的部門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乙個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是由若干調整某種民事關係的單行法組成的,如商標法、專利法、繼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單行法。
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適用於合同法的同時,合同法以其特別或具體的制度和規定對各種合同關係進行調整。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也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是法律約束力。其法律特徵如下:(1)合同效力,僅僅存在於依法成立的合同或滿足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
對於不成立的合同,當然談不上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對於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自然也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是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2)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等法律所賦予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本身是當事人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離開《合同法》等法律,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之所以產生法律效力,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是強制保護,因而產生一種相當於法律的效力。(3)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的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涉約行為都受這種約束力的規制。
(一)、關於確認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
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
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
2.關於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 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
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係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係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協商決定。
強制性的法律規範又分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義務性規範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範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二)、關於違約責任認定的法律適用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對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合同法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對違約責任的認定,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應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失。
當然,如果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或者是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不承擔或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即在其有故意和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或者補充規定。
例如,合同法第374條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重要的救濟方法。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的補救方式,在違約金的性質體現賠償性的情況下,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這種違約金旨在補償債權人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因而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在違約方支付了違約金之後,債權人不得另行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儘管突出了違約金的賠償性,但還是有著與損害賠償不同的特點。
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如下:
(1)合同依法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當事人非經協商或依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當事人依法享有合同的各項權利,如給付請求權、抗辯權等。
(4)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給予保護。
(5)當事人一旦違約,就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思考:合同的上述效力,有學者稱之為「合同的對內效力」(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我對此表示贊同。但是,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不認為合同具有「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的效力),有的僅指合同債權不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
經濟法中有關《合同法》的問題,經濟法中關於合同法的乙個問題
第一bai,遵循合同目的原則,du 可以養老院的特殊性zhi作為dao 辯論點主張 內瓷磚應具有防滑功能 第二,容以馬可波羅的企業文化及影響力為切入點,進行一定遊說,即該企業作為享有市場知名度的企業,應更具服務意識和人文精神,履行過程中養老院一方後期提出防滑功能,其應從該點出發予以考慮 第三,如有特...
經濟法裡的合同法問題。。急急
此題中既有定金規定又有違約金規定,現乙方違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即 5萬 2倍 10萬元 或返還定金 支付違約金 11萬元。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bai四條 當du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zhi根據違約情況向對dao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
什麼是經濟法中的格式合同啊經濟法與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 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 船票 飛機票 保險單 提單 倉單 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