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刑事辯護重要意義,辯護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2021-03-04 00:23:38 字數 6017 閱讀 5230

1樓:嘆笑一世傾城

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除律師和辦案人員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偵查階段,律師介入案件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容易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刑訊逼供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可以從嫌犯以及檢察院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影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7、條件許可的,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

1、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申請檢察院或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全面了解案件情況。與承辦檢察官、法官進行溝通,向檢察院、法院出示或請求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2、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告訴被告人審理的程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訊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更好的庭審效果。

3、律師通過認真研究案情,做好**的充分準備。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確有必要時,就重大疑難聘請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指出辯護觀點;可以請有影響的**監督、呼籲,以保證公正的審判。

4、律師通過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意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精心準備辯護詞,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是萬能的--啥都能做;不是無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的--居然為罪犯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樓:風塵世射手

尊重事實 尊重證據 用法律賦於神聖知責來更好的維護被告合法權益 不放縱乙個壞人 也決不冤枉乙個好人 讓法律處罰經的起歷史 時間的檢驗

辯護制度有何重要意義 5

3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辯護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與保障,它是現代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事辯護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是一國刑事訴訟程式民主化與科學化的重要標誌。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其實質是給刑事被追訴者乙個為自己說話的機會,使之能夠以主體身份對刑事訴訟程式進行「富有意義的」、「有效的」參與。

通過刑事辯護,行使辯護權對法官的最後裁判的形成發揮有利於自己的影響和作用。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和控訴進行防禦的訴訟權利。它是針對有攻擊性的指控而進行的,是被追訴者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

它是刑事辯護制度得以產生形成的基礎,不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就不可能有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制度是法律確定的關於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的範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一系列規則的總稱。辯護制度是辯護權的保障,各種辯護制度都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確行使辯護權而設立。

4樓:匿名使用者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與保障,它是現代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的健全與完善是一國刑事訴訟程式民主化與科學化的重要標誌。刑事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其實質是給刑事被追訴者乙個為自己說話的機會,使之能夠以主體身份對刑事訴訟程式進行「富有意義的」、「有效的」參與。通過刑事辯護,行使辯護權對法官的最後裁判的形成發揮有利於自己的影響和作用。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和控訴進行防禦的訴訟權利。

它是針對有攻擊性的指控而進行的,是被追訴者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它是刑事辯護制度得以產生形成的基礎,不承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就不可能有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制度是法律確定的關於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的範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一系列規則的總稱。

辯護制度是辯護權的保障,各種辯護制度都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確行使辯護權而設立。

5樓:你亦若安好

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已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

如何理解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6樓: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律師法》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說明律師有權查閱 摘抄 複製有關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法規也沒明文禁止將該材料出示給當事人翻閱。所以個人認為是可以得,但是我認為如果案件涉及到國家秘密,其他相關隱私的是不能出示給委託人翻閱的!

試訴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7樓:刑法李文華

刑事案件辯護是乙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審判共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分別有不同的作用。

1、偵查階段辯護人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3、審判階段**前會議、為**做準備工作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有什麼作用

8樓:昆明胡大狀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案件所處的階段不一樣,律師的工作也不一樣,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做以下工作: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如果案件管轄有問題,可以提出管轄異議、可以進行一定的調查取證、提出法律意見等。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做以下工作:除會見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外,還能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提出法律意見等。

在審判階段,律師應做以下工作:除會見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外,還可以閱卷,重點是出庭辯護等。

9樓:鄧世運刑事律師

以下文章,可能有助於解答你的疑問

辯護律師的作用,常見的幾個錯誤認識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但是,不見得每個委託人對以上作用都能正確認識,甚至存在以下常見錯誤認識。

錯誤認識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可以將死的辯成生的。這是不少人對辯護律師的看法。誠然,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

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是不現實的,李天一等五人**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錯誤認識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辯護律師沒什麼用,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少,但還是有。持這種觀點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迷信關係,或者不相信律師。這類人,不了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不了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辯護律師遇到這種當事人,最明智的做法謹慎接受委託。

錯誤認識三:以結果論英雄

以結果判斷辯護律師的作用,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在這些人眼裡,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通常是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立即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乙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首先,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其次,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式,監督公檢法的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之一。

錯誤認識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人生病,通過乙個**過程才能完全**,只是病情不同,過程不同而已。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乙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委託人希望盡快能達到預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恨不得辯護律師一介入程式,就立即讓當事人獲得釋放,這只能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刑事訴訟,是乙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錯誤認識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式的乙個特點就是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執行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並沒有閱卷權,只有等到偵查機關偵查完畢,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有權閱卷。但是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並且提出要求律師閱卷等諸多要求,甚至要求辯護律師開展全面辯護,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涉嫌犯罪,最明智的選擇是獲取合適的辯護律師的法律幫助,但要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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