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仙人掌的憂傷
在60天寬限期內續交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超過60天之後仍未交費,兩年之內可以申請復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續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逾期2年以上沒有交費,則保險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3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條規定: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規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一、保險合同效力恢復的解讀
1、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是當事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協議,投保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當期的保險費,屬於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這種行為只是規定了合同效力的中止,至於保險合同是否能恢復效力,還需要合同雙方的協商。
所以,這條規定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之一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
2、投保人補繳保費。即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恢復合同效力達成協議後,投保人還必須要補交保險費,這是投保人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實際表現。如果投保人不補交保險費,保險合同不能恢復效力。
本條關於合同效力恢復的規定,對投保人與保險人都有好處。
二、對保險合同解除的解讀
1、為了防止保險人和投保人對合同效力恢復問題的協商久拖不決,使保險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本條規定的合同效力恢復的最長期限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在二年內雙方就合同效力恢復問題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樓:甫倫元秋
在60天寬限期內續交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在兩年內未補交保費,保險合同中止;
超過兩年以上未繳納保費,保險合同終止。
注意:1、中止和終止的區別;
2、萬能險只要保險合同裡面的現金價值超過所交保費,就可以不用繳納後續保費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我買的平安少兒福超過七十天了還能續費嗎
平安保險逾期沒交費的過後還能續交嗎
5樓:老表有點呈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60天寬限期內續交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超過60天之後仍未交費,兩年之內可以申請復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7樓:小呆瓜
在60天寬限期內續交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在兩年內未補交保費,保險合同中止;
超過兩年以上未繳納保費,保險合同終止。
注意:1、中止和終止的區別;
2、萬能險只要保險合同裡面的現金價值超過所交保費,就可以不用繳納後續保費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續交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逾期2年以上沒有交費,則保險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3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條規定: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規定: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一、保險合同效力恢復的解讀
1、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是當事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協議,投保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當期的保險費,屬於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這種行為只是規定了合同效力的中止,至於保險合同是否能恢復效力,還需要合同雙方的協商。
所以,這條規定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之一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
2、投保人補繳保費。即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恢復合同效力達成協議後,投保人還必須要補交保險費,這是投保人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實際表現。如果投保人不補交保險費,保險合同不能恢復效力。
本條關於合同效力恢復的規定,對投保人與保險人都有好處。
二、對保險合同解除的解讀
1、為了防止保險人和投保人對合同效力恢復問題的協商久拖不決,使保險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本條規定的合同效力恢復的最長期限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在二年內雙方就合同效力恢復問題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有60天的寬限期,過了六十天後兩年之內可以申請復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有60天的寬限期,過了寬限期後在兩年之內可以申請復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60天寬限期內可以交,超過60天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續交,只要在二年內。
13樓:匿名使用者
寬限期60天內能續交。如未失效可申請復效續交
14樓:匿名使用者
60天期限內不影響,超過60天就中止,
15樓:匿名使用者
60天寬限期、過六十天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如若不清楚可打服務**
平安保險一年交6000逾期沒交費怎麼辦可以續交嗎?
16樓:紅色的鬥牛士
可以。但要與保險人協商並達成協議
,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17樓:眉間雪
在60天寬限期內續交保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超過60天之後仍未交費,兩年之內可以申請復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
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擴充套件資料
保險的注意事項有以下:
1.合理利用猶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設有猶豫期。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5日內的一段時期。
消費者若對所投保的險種或者所選擇的保險公司等不滿意,可以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在扣除工本費(一般為10元)後退還全部保險費。在猶豫期過後退保,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收取退保費用,消費者會有一定損失。
2.配合接受回訪
如果保險公司對您進行**、信函、上門等方式的回訪,請回答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時可以就保險合同的相關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答疑解惑。
3.及時續繳保險費
如果您購買的是分期繳費的保險,一定要記得及時繳費,以避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續期保險費的繳納有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收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4.糾紛解決渠道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合同爭議,可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發生糾紛時,首先雙方應當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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