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一、概念及其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裡,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
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罪的規範意義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併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範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為針對家庭的犯罪來對待。 在各國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親相姦及其他反自然的**行為也作為風俗犯來處罰,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沒有該種規定。關於性風俗的保護,刑法應作何種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難問題,必須考慮各個社會中的具體情況來慎重決定。
但是,一般而言,應該極力節制用刑法抑制這些行為,在日本的刑法中,對反自然的性行為尚無必要特別予以刑法的抑制。
2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即是有配偶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是由受害人到法院起訴,一般在2年以下。
非法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以夫妻一方的名義進行登記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犯罪行為,故乙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只能由刑法予以規定,不能由婚姻法規定。2023年2月1日前,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在法學理論界是沒有爭議的。2023年2月1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是否應當按照重婚罪定罪處罰呢?
就這個問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後,給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了這樣的答覆:「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第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4樓:武警少校
呵呵!他們是非法同居!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但是只要你有足夠證據證明他非法同居的事實!那麼房產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其也屬於重婚罪!判刑在兩年以下或者拘役!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現在沒有事實婚姻這一條,所以他不管同居多久都不構成重婚罪
6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重婚。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有哪些,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是那些親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範圍
婚姻法 第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其中,直系血親的直接血緣關係,是指出生關係。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 和自己生出來的晚輩 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旁系血親,是指相互...
新婚姻法規定的內容有哪些?新婚姻法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的制定以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護婦女 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畫生育為原則。並制定6項禁止性規定 禁止包辦 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