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石勝鑫遠
如果是信用證結算的話,缺少單據銀行會提醒的.這種情況不可能發生的.
如果是電匯話,可專以根屬據清關單據在去保險公司投保.
現在的情況是客戶就已經拒絕貨物啦,在國際**當中,沒有安全的**條款也沒有安全的付款方式,只有誠信的客戶與合作.如果把貨物運回國內在能銷售話,或者委託貴國的海關處理貨物,在客戶不要貨的情況下權衡利弊.
國際**案例分析(求解)
2樓: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範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3樓:鐵祥理
你的問題太多了。回答不來。
國貿案例分析解析
4樓:subtle廌獨步
珊珊麼?暈- -好吧好雷啊,這個bd一下好多案例分析的笨笨
國貿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合同風險已轉移至買方,根據國際**術語的規定,fob術語下貨物風險在起運港船舷轉移。買方應向承運人請求賠償損失,如合同中約定賣方有通知義務,則同時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國貿案例分析!很急,**等!!!!
6樓:劍魚遊走四海
這個案例前因後果、其間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爭論,開證行駁回受益人所引用的條款,以及結局不是敘述得都很清楚嗎?要分析什麼問題呢?
如果要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討論的話,還是有一些實際操作的方法來處理此事,從而能夠避免出現這樣的結局——只是本案例沒有這樣的要求,所以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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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要約中附有 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 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 2.要約有貨品名稱 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3.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 1 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 第71條第 1 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或他在準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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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問一下樓主 250的板是頂板不?若是,我的看法是 側壁回填時摻入了粗砂,導致側壁回填土的透水性增加 同時地面基坑有一層砂墊層,也可以看做透水層。即雨水滲透側壁土後池底擴散,同時引起基坑下沉。提別是池壁附近的柱子下沉。因為越是靠近池壁,滲透的水越多,下沉量也就越大。造成邊柱實際承載力減小,相應中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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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 設計 施工承 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