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你的
他可能對你還是有感情的;但是如果是他先提出分手的話應該就是愧對於內你,總之,他既然給你容
錢,就說明他還是比較注重你的,你退回去,他可能會以為你認為錢太少……退一萬步說,你們已經分了,也不要在乎對方的試探或想法了,有錢進賬,不要白不要……我覺得還是現實一點好……
2樓:牛噠噠萌萌
再轉回去一次,如果,他再轉回來,就放著,但錢也不要花。
3樓:全國石材翻新
那就再給他轉回去,估計下次就是五千了
4樓:面朝大海路途
可以問下他是不是買乙個良心的平衡,分手原因是是他劈腿了嗎?還是只是單純的對你感到抱歉
5樓:趙光輝
給你個零花錢。順便刺激一下你脆弱的心。可是為啥沒有人也刺激下我??????
6樓:儒雅的優網
轉給他,既然分手了就要斷得乾乾淨淨
7樓:野帝狼
想吧你追回來 如果你喜歡他就告訴他 如果你不喜歡他把錢還給他 叫他死心
8樓:想yao解脫
那就留下吧,反正都分了
9樓:摯愛
他是想好聚好散,你別轉了
10樓:360度竄天猴
不要轉給我,我是窮人家的孩子。?
11樓:手機使用者
恩,最好,這樣你們倆就說清
12樓:品味和感受
難道是分手費?最好弄清楚。
13樓:手機使用者
問問他什麼意思錢應該轉回去
14樓:匿名使用者
轉回去 他以為你嫌少呢
15樓:郝培傑
別理他們看他還怎樣,靜觀其變
網戀物件給我轉錢,但是我沒有跟他借過錢,分手後讓我還錢
16樓:原創**夢工廠
這你怕什麼呀,
這錢是他自願給的,
又不是你強迫的對方,
即便打官司對方也不會贏。
17樓:天母藍鳥
錢是他自願給的,大可不必歸還,有借才有還,這都沒提過借錢哪來的還錢?
18樓:出
當然不還了,那都是渣男的表現,你們現在分手了,我要恭喜你,這種男人要不得。他那是愛你所以給你錢花的啊,就算不愛了,也不能要求你把錢還了呀,那他如果之前請你吃過飯,還要把它吐出來還他呀
19樓:能看他
這個是錢他自願給的,你想還就還,不想就不還,他佔不住理
20樓:暮暮暮子琪
四萬有點多,如果是網戀沒見過,你沒有提過任何誘導性的話,比如我最近好想怎麼樣好像要什麼這些可以不還,不然可以告法院報警的。(假裝戀愛的詐騙行為)
21樓:奇蹟gg的故事
不要還了,告你 你就說他想睡你
22樓:紅塵慢遊
要還的,不合情理。但合法,他能告倒你的。
23樓:餘宋志文
想跟他糾纏不清就不還,想徹底跟他斷了就還了
24樓:tirnao丶
能做出這種事情的都是神人。
送出去的禮物哪有收回來的道理。
25樓:熱心網友
不該,錢是他自己願意給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還,不犯法。望採納
27樓:匿名使用者
錢多,就還!錢少,怕惹麻煩也盡量還
28樓:匿名使用者
還她就是騙你錢的告法院上去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3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酒店出納多給同事轉了兩千塊錢同事不還了能以詐騙罪告該同事麼
這個同事沒有涉嫌犯罪,出納多轉兩千塊錢,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回多轉的兩千塊錢。同事多拿的2千元,在民法上屬不當得利,可以打官司要回,一旦法院判決同事返還不當得利,同事拒絕返還,可以強制執行,列入失信名單,那麼同事出行,貨款,找工作都受影響。 來自石拱橋機靈的典韋 二仟圓,不夠詐騙罪,...
老公說給我打兩千塊錢,我說不用了,我怕我還不起你,老公說只要你好好跟我過日子還用還昂
你倆這是開玩笑還是感情出現了問題,如果是開玩笑你可以隨便回覆,如果是感情出現了問題,那證明你老公還是不想離開你,他覺得你跟他好好過日子他應該給你錢,但看你的語氣應該是你不想跟他一起生活了,如果你不想跟他在一起了就直接說,其實不管你跟誰在一起生活,都會有磕磕碰碰的,畢竟過的是材公尺油鹽醬醋茶的的日子,...
過年公公婆婆給我兩千塊錢讓我買衣服穿!結果我物件揹著我跟他媽說,給她錢不給我錢?這事還是他媽跟我說
那是婆婆過年給你的過年錢,只有2000元不要想得太多,可能她們沒有你想的那樣。你這是在撒 嘛?菇涼,看了你的標題我會覺得,你老公很可愛,看了你下面的細說,我感覺你不是很愛你老公吧。有的時候事情不要想的太遙遠。你想的有點多餘了,你老公可能現在還不到25歲吧,他只是羨慕不是嫉妒 孩子,你想多了,他只是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