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勞動合同,先簽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最後一條是如果違反規定就要處罰100萬元,保密協議的規定是說除非公開否則無限期有效。
我不知道你是到哪個單位的哪個重要的保密崗位工作,也不清楚你籤的這份保密協議的具體內容,故對這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也不能妄下結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這份保密協議最多也就是部分有效。
如果你第二天就走了的話?怎樣使這份保密協議無效呢?
建議你及時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中「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你還沒有簽訂勞動,但你已與你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你剛上班可視為在試用期之內)。
辭職理由:單位與你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你接受不了。單位如同意你辭職的話,你可要求將這份保密協議作廢,否則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他們。
附《勞動合同法》的部分條文: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使明天辭職公司也不能追究你任何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暈!你估計是被騙了!
不過如果起訴你的話,應該問題不大!
放心吧!
4樓:高畫質街
一百萬,估計你被坑了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可以直接走人麼
5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可以直接走人的,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7樓:
不用交任何證件,以前的勞動合同對你也沒什麼影響,因為原來的公司沒有給你安排工作,你有權解除合同。也不用通知他們。你有權利另外找工作、另外籤勞動合同。。
8樓:
一般來說,在試用期期間天前3天跟公司申請離職就可以了。你擔心的社保問題是沒有必要的,人力資源要求你提交的材料,你可以去要回來,如果不要回來對你自己也沒什麼影響。你應該是剛畢業的吧,到下一家單位一樣是把要交的材料交齊給新公司就可以了。
一般來說公司收到你的材料,不會立馬給你去辦社保,一般公司都會在規定的時間去辦理社保的增加手續。
9樓:頂級功夫
試用期可以隨時走人
兩不相欠
資料什麼的到新單位重新辦理
剛上班第一天就讓簽合同,**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問清細節,合同很重要。實習期也要簽合同,也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被騙,掉入合同的陷阱。你考慮的最好在合同上體現,不滿意的要修改合同。
11樓:往事早以隨風去
本來正規的單位就是要簽合同才能上崗的,你籤的時候要看仔細,實習多長時間,一般是3個月。未滿一年不幹的話要交違約金嗎?交多少。
另外還有的合同會有不滿合同日期就不幹的話,就要3年或多少年不能幹相關的工作,那樣的話就別籤。 大多都沒問題,只要看仔細就行,別人催你,也不要著急,分析後再籤。祝你成功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要求,上班就得簽合同,只要合理就無所謂了,違約金是不對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1,上班簽訂勞動合同,這很正常,同時也是必要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
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該約定須合理、合法。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4樓:漫忻公西靈卉
1.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之規定的,無論參加工作時間長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並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3.如果單位不承認和工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首先確認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相關證據,如工資卡、工資單、考勤卡、暫住證以及其他一切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能是證人證言、錄音證據、實物證據、電子證據等。
4.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5.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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