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開發補償算不算遺產能不能繼承

2021-05-04 12:11:57 字數 2249 閱讀 3024

1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因此,對照法律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如果你爺爺死亡,你們應該可以繼續承包經營他的土地,包括土地的徵地補償款。

承辦期限我國從78年改革開放開始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開始承諾是20年不變,但很快到期了;後來98年時承諾延長30年不變,因此,承辦期限至2023年。

在2023年以前你都可以繼承使用,包括獲得徵地補償。但你缺乏土地證,如果村里正常發放給你補償還比較好說;如果不發給你,你需要查詢前幾年叫農業稅的資料,證明這塊地由你爺爺交稅的、是你爺爺使用的,你然後可以向村里要求你繼承爺爺應得的補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農村徵地補償款不屬於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爺爺去世了,這個土地補償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4樓:破曉的霧

你爺爺還健在否?要建在且手中有那裡土地的承包使用證,你便能繼承。即使不在了,有土地的承包使用證,且你合法繼承了土地,農村土地開發補償就是補給你的,不用繼承就是你的。

沒有證的話,那就難說了。你可以到村委會或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詢問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完全可以算作遺產來繼承。

6樓:張羽翾

一次性補償,沒有繼承一說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7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這裡必須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可見法律允許的繼承範疇是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經營權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構成公民私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收益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性質完全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前者不存在繼承問題而後者則可以繼承。

8樓:淮安浙江人

不可以,這個補償款不是遺產。

一、理由: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戶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且徵地補償款不屬於承包收益,因此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評析: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戶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土地徵用補償費是否屬於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

已去世的家庭成員,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為享受補償的權利主體。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戶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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