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參照什麼訂立

2021-05-26 23:46:05 字數 1845 閱讀 1073

1樓:馬根土

我國海商法主要是參照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實際來制定的,總則是是因為我們基本採用德國民法的總則分則模式,關於船員的規定裡面有一部分參照了stcw公約;關於船舶物權的規定參照了《船舶抵押權公約》等國際公約,同時結合了中國實際,尤其是對國有企業船舶的規定;關於海上貨物運輸參考了《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都是部分吸收;旅客運輸一塊吸收了solas公約的相關規定;拖輪這一塊還參照了流行的拖輪合同標準格式;碰撞這一塊主要是參考1910和2023年的碰撞公約;共同海損是參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海上保險部分參考了英國2023年海上保險法;賠償責任限制參考了國際公約,也部分結合中國實際,並於小船進行了銜接;最後的一部分關於法律適用等,都是通行的國際私法規則;海上救助也是參考國際公約的。當然,立法過程中都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立法,尤其是英美和北歐國家等的立法。

海商法主要學習哪些內容?

海商法案例問題,每問100字以上(回答好追加高分)

2樓:海運小朋友

爭議焦點:承運人裝載甲板貨是否可以享受免責與責任限制權利;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的區別。

1. 對於裝載在艙面的10輛轎車的損壞,a應賠償。賠償額為200000美元。

分析:a將部分轎車裝載在艙面,並未徵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運慣例。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三條 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託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九條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由此可以得出對於該10輛轎車,a喪失賠償責任限制。故應全額賠償。

2. 對於在艙內因互相碰撞擠壓而造成損壞的10輛轎車, a不必賠償

分析:, 由於風浪太大, 致使艙內有10輛小轎車發生移動而互相碰撞擠壓,經事後鑑定,均已完全報廢

事後查明:承運人對於艙內轎車的積載,並無不當。

這10輛轎車的損害是由於海難,承運人免責。故a不必賠償這10輛轎車的損失。

3. 對於遭海水浸泡而損壞的10輛轎車,a不必賠償。

分析:這10輛轎車的損失是由於船員在管船過程中發生的失誤所造成。屬於管船過失,故a不必賠償。

4. 對於掉落艙底而損壞的10輛轎車,a應賠償。賠償額是52000美元。

分析: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船長下令將未受水濕的汽車移致二層艙.但在搬移過程中, 由於操縱吊機的船員因連續抗風, 過度疲勞,因而錯誤地按動了按鈕,又致使10輛汽車掉落艙底,完全毀壞.

為了貨物過多受損而轉移貨物屬於保管貨物的行為。此時發生的過失屬於管貨過失,承運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b所提供的貨物發票等證據,小轎車的到岸**(cif 大連)為20000美元/輛;該小轎車每輛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單來證明小轎車的**,說明其未將小轎車的**寫在提單上,故根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 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託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並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託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於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

計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應賠償的金額是40000*1.3=52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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