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班孩子受傷法律責任

2021-06-17 14:32:36 字數 1068 閱讀 9248

1樓:太陽以西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於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於有關部門頒佈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範圍因環境和物件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範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機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並採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2樓:念憶

託管班常理不屬於教育機構,只是鑑於監護人委託其照顧託管孩子,主要責任還是在於孩子本身的監護人,除非被委託的監管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樓:匿名使用者

教育機構侵權不屬於特殊侵權,所以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本案又不屬於第三人致害,發生的損害主要是由孩子自己造成的,應該由父母負責。學校應該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看護班的老師不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責任過後,可以再追究老師的沒有看管好的責任。

另外,這個小孩子應該有保險的吧。去找保險公司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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