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釋義】本條是對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效力的規定和對合同部分無效的規定。
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何時開始無效呢?本條明確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將導致該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的自始無效,就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將溯及既往,從合同成立之時就無效。
本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由此可見,被確認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而不是從確認無效時起無效。
特別是對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當事人即使事後追認,也不能使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該工程如果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轉包:違反了《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2樓:王律師
這是合同當中的約定,是講勞務分包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不得找轉包的藉口而確認勞務合同無效。
其實,這種約定沒有什麼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合同是否有效是由法官來作出認定的,合同當中這樣的約定是「畫蛇添足」。
現實當中,很多施工單位都有自己的勞務公司,且為規避用工風險會把勞務分包,勞務公司只要有資質,一般法院認定這種合同為合法有效。
3樓:張孟勝律師
就是跟有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其他工程轉分包就不一定有效了。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有哪些?該如何處理?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4樓: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一樣的,都屬於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則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實際分包的,產生的質量責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最終由違法分包人承擔。
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的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
但是《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
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
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麼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5樓:墨汁諾
首先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但是我認為《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
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雖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法律、法規,但是《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建設部頒布的,屬於國家政策。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次,勞務分包合同的性質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複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因此,總承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及分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之間既不是勞務關係也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上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我國《建築法》第26條和第2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既然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那麼,勞務分包企業承包勞務作業當然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所以《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承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
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此,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
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麼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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