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蔣德順律師
這個案列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 該商家打的這個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因為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主體做出的,某大學生打**確認並且購買這個應該屬於要約,商家回答是的時候就構成了承諾,一方發出要約,一方做出承諾就一個合同就正式成立了。
第二 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一定生效,那麼該商家錯將3000元打成300元,該趁機大學生購買50臺是否屬於顯失公平,重大誤解呢?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本案中,商家作為有經驗、並且強勢一方是不可能構成顯示公平的,所以這個合同不屬於顯示公平或者是重大誤解。該大學生後來打**確認了,商家也回答是,所以合同也不存在欺詐情形。
第三 但是合同法屬於民法的範疇,同樣講究的是公平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的合同違反了等價有償原則,有可能面臨撤銷的危險,但是因為商家的過錯,可以要求商家賠償一定的損失。
2樓:
我認為這是一個買賣合同的要約,所以電腦商的行為應該是違約行為。
一、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電腦廣告符合要約的條件:1.
作出要約意思表示的主體特定,是電腦商;2.要約內容明確、具體,電腦廣告上寫明瞭具體明確的條款,標的、**、數量,滿足買賣合同的要件;3.該要約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了電腦商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主觀願望。
所以這是個有效的要約。
二、該要約已經生效,要約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所以在學生看到該廣告時,要約就已經生效了。另外,該要約已經不能撤銷了,因為受要約人——買電腦的學生已經做出買的承諾,購買了50臺電腦。
更何況學生還打**確認了廣告的真實性。
所以,電腦商現在已經按照他的廣告要約和學生訂立了合同,電腦商應該按照廣告上寫的內容履約,否則電腦商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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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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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抄與畫廊是委託代襲理的合同關 系 2 畫bai 廊經理與畫家張du某是買賣合同關係 3 三位債權人zhi與畫廊dao是債權債務合同關係。4 李某與畫家張某無合同關係。訴訟關係如下 1 司法機關 檢察院 訴畫廊經理的傷害罪 2 三位債權人訴畫廊返還債權賠償 3 李某訴畫廊返還其支付的一期付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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