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法學理論,根據民法總則,比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

2021-09-10 23:44:38 字數 599 閱讀 1665

1樓:edison大哥

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不同:

1、可撤銷行為大多屬於意表示瑕疵,無效民事行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體不合格的,還有違法的,

2、可撤銷民事行為之撤銷,須以訴為之,無效民事行為是當然確定的無效,無須宣告。

3、效力不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屬於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而可撤銷民事行為在審判或仲裁後,才屬無效,在當事人不申請變更撤銷或未作出裁判前,還具有效力。是相對無效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同可撤銷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只有在撤銷後溯及開始發生無效後果,其效力“有效”或“無效”有待表意人定奪;而效力未定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在確定前既非有效亦非無效,究竟有效或無效有待第三人定奪。

效力未定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同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發展,也可能歸於無效。

2樓:磨工看法

您好,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核心是追認,也就是說,該行為需要得到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無效民事行為的核心是,自始無效。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核心是享有撤銷權的人可以自由選擇撤銷和不撤銷。

如果撤銷,則自始無效。如果不撤銷,則法律行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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