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辭退,要求公司賠償,孕期的工資應該如何計算

2022-01-04 13:49:14 字數 5146 閱讀 9692

1樓:華律網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辭職懷孕的女職工,但女職工有嚴重違背單位合法的規章制度等情形除外。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女職工,應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工作一年賠支二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也就是賠償乙個月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孕婦被辭退,要求公司賠償,孕期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辭退合法,沒有經濟補償,更沒有賠償,被辭退之日起不享有工資。

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辭退違法:

1、恢復勞動關係的,被辭退之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

2、不恢復勞動關係的,工資支付到辭退之日止,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2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四十二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

公司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賠償?

4樓:低調額低調額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懷孕、生育、哺乳期間,女職工的勞動權利

1、勞動關係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對其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即使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能以懷孕作為解除「三期」女職工的理由。)

2、勞動報酬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三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

3、勞動保護方面

用人單位應當調整或降低「三期」女職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職工禁忌的工作崗位特別是重體力和有毒有害崗位,絕對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

4、工作時間方面

5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部分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賠償。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華律網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7樓:司空勃

是不可以辭退孕婦的,這是觸犯勞動法的!賠償辭退幾年的工資,或恢復其職位!

8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索賠?

9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乙個問題,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 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0樓:雷蕾律師

回答提問

而且公司是沒有勞動合同的

回答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女職工正處於懷孕期間,並且此時勞動合同也沒有到期的話,那此時公司是不能輕易進行辭退的,但並不是說完全不能辭退,此時對辭退懷孕女職工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已屆滿,則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雇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此時需要看公司辭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是在法律規定下進行辭退的話,那此時公司的行為就不會存在違法,那就不需要對該女職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若是違法辭退的話,自然是要對女職工作出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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