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週末期間加班,用人單位不支付其加班費的,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支付其加班費為由被迫辭職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問我們單位以前是單休,可以索要週六的加班費嗎?
2樓:韓飛律師
如果週末沒有支付加班費,你是可以要求支付的。
標準工作制是每週工作5天,每天8小時。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休能否主張週六加班費視工作時間而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一條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用人單位實行單休,只要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即合法,勞動者不能主張加班費;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的,可以按照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要求支付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對工作時間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是五天制,你可以主張二年來的加班費。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則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工作時間的規定,且規章制度是否經公示?你們可取提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其他相關證據申請仲裁。
不知你在何地?
請問每個周工作超過40小時後,加班工資怎麼算,單休,周一到周五8小時,週六9.5小時。謝謝
5樓:高昂雄雞
加班工資分為延時加班、節假日加班。從問題看,周一到周五40小時工作,不存在延時加班的問題。作為勞動者,主張每週假日加班9.
5小時是正常、合理的主張。又因為週六上班9.5小時,多於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所以,得計算小時工資後乘以9.
5小時再乘以200%,即為每週的加班工資。
6樓:暴力熊屁屁
應該是週六9.5小時給予倒休或者200%加班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週六8小時以內按200% 超過8小時按150%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你這種情況也就是在週六加班了5.5個小時,這個按150%的加班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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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找乙份包吃包住,每天工作八小時,不加班,有週末雙休,工資2019的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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