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二級能否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2022-01-12 09:59:01 字數 3041 閱讀 855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工傷1-4級是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根據實際情況,如果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

只有在企業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才都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在於因為企業作為自由市場主體,存在經營風險,存在破產等情形。在企業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相應的工傷待遇由企業自行負擔。

而工傷待遇的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如果職工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則存在得不到足額賠償的可能。

從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相應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其也不會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因此,在企業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允許工傷職工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未嘗不是對工傷職工的一種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目的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從這個目的出發,我們是否可以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理解為企業不可以在工傷職工不同意的情況下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但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應在限定之列。

工傷職工在獲得一定數額的工傷待遇的情況下,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其獲得的待遇或多或少,均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法律也應予以尊重。

因《工傷保險條例》由***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並頒布規範性檔案,屬於廣義的法律。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在未明確工傷四級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法律不宜出具民事調解書。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二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領取傷殘津貼。

員工發生工傷,達到什麼級別時,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傷殘等級,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醫保直至退休。

二、鑑定為五至六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社保,直至退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三、鑑定為七至十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可以終止合同,但應按工傷職工2023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幾級的

只要是工傷。

單位都不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5樓:易煥之邦律所

工傷鑑定也是醫療結束後才能申請鑑定,對於醫療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的,但是醫療期間結束後者是雙方自願的事了,你就是不能從事原工作了,公司只能給你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加每月的傷殘津貼,一般來說一到六級傷殘單位按實際情況,如果確實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七到十級用人單位 不得主動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及在本單位因工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給解除勞動合同

7樓:無雨

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該作出相應的補償後解除勞動關係。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樓:爾要

按工傷等級賠償,然後可以要求按工齡一年賠償乙個月工資。

工傷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傷殘職工主動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可以同時擁有補償金和工傷待遇:理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3條;勞動合同法46(1);38(7);工傷保險條例:36條、37條,

10樓:楊律師在上海

你好: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無論是否工傷,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處理。工傷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屬於勞動者主動辭職,無法要求經濟不差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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