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問題,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2022-01-19 03:01:57 字數 1798 閱讀 4128

1樓:

07年超生一小孩。要罰款多少、

2樓:匿名使用者

生育二胎即使符合條件也要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生育。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法什麼律、人什麼權,在這塊神奇的土地,統統無效。有時候我們能做的只是,積聚憤怒。

3樓:百度一下

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202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不低於本人上年度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不低於本市、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是農村居民的,按不低於本鄉、民族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二點五倍的金額徵收。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四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4樓:淮安浙江人

1、小孩肯定不能在汕尾上戶口。因為小孩與你的關係是不明確的。計生部門肯定不會受理的。

小孩肯定是你的,這樣乙個十分明確的事情。但在法律上卻是不明確的,因為你們缺少乙個相應的有效法律檔案為證,如結婚證、收養證等。

2、在你老婆那裡上肯定可以,因為她們之間的母子關係是明確的,有醫院的相關出生證明材料等。你老婆上戶口屬於未婚先孕,這在各地的《計生條例》中,都是要交社會撫養費的,不過相比超生等情形,數額不大。

你可以先給小孩上戶口,結婚後再遷戶。

2、最好的應對是:先辦結婚證,再給孩子上戶口。這樣一來,你就可以在汕尾給小孩上戶口了。

4、戶口在**上,社會撫養費就在哪交。

你可能遇到的情況,廣州的交費低,你在給老婆孩子遷戶時,汕尾這邊可能讓你補交差額,(數額很有限了)如果廣州交的多,那你遷戶時,卻是誰也不會退錢給你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

6樓:華勇鵬

你要到汕尾去繳納,就按汕尾的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標準: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關於國家社會撫養費的問題 30

撫養費問題,離婚撫養費的問題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 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子女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 母一方,根據...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你好,子女撫養費的法律規定如下 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還需要看情況判斷。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

關於孩子撫養費,判決書也下來了 撫養費一年付一次,截止目前起訴時間已經快一年了 被告方一分錢都沒有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了撫養費一年付一次,原則上您雙方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履行,如果對方不履行的話,您可以申請法院根據判決強制執行,但是申請對方一次性付清的可能性不大。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 裁定,以及刑事判決 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