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關係但不同居的戀人分手後,悔婚一方要返還對方財物嗎

2022-01-28 21:43:32 字數 5932 閱讀 7841

1樓:匿名使用者

小哥,你連這點點錢都跟個女人計較更何況還是睡了人家的女人,也難怪她去找她前夫

親兄弟由且明算賬,分手後的情侶要把錢相互歸還嗎?

2樓:沒夢想的檸檬

平時買禮物一類的花費,是沒必要再要了,斤斤計較只會讓二人徒增煩惱,更加怨恨。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為對方的消費付款,對於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是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無書面約定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在法律上情侶之間的這種行為視為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至於戀愛期間的借款,肯定是要還的,甚至說,如果不肯歸還是可以提出訴訟的。個人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當一方困難時,有的直接給付錢款,有的給付財物。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

3樓:檸檬一家人

我感覺日常支出沒必要歸還,畢竟這是兩個人的消費,沒辦法算清楚。

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為對方的消費付款,對於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是雙方維繫和發展當下情感的必要支出。情侶分手後要求互相歸還禮物其實是很low的做法,法律也不支援這種行為,如果你遇到前任要求歸還禮物,有理由拒絕對方的提議。

如果是大額金錢關係的或者有特殊意義的東西,例如戒指等,應該要歸還的,這不屬於必要的消費。如果雙方的金錢往來是借款,那麼出借一方就需要保留充足的證據證明借貸關係,不要礙於情面只口頭約定。感情裡既需要感性,也需要理性,如果戀人之間存在大額借款,一定不要怕丟面子,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免日後產生舉證不能的問題。

4樓:

如果是借款關係就一定要歸還的,因為借款不因關係而存續,僅以事實為依據。

就法律的角度來講,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後也要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於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後的事情,存在債務婚後的抵消或部分抵銷情形。

對於相互贈送的最好也歸還的,雖然不可能做到精確,但是分手後盡量不要有經濟上的糾紛,這會剪不斷理還亂。我以前相處過的男士,在認識幾個月後覺得倆人不合適不喜歡後,我們家連吃飯都預估成錢全部歸還男方,包括男方來我家送的水果禮物之類的全部預估成錢一併歸還,更別說房子這樣的大物件了。

5樓:tina楚霏

如果是送的禮物,一些小金額就小題大做了,這樣的人也不值得託付

如果分手後把之前給對方買的花,吃飯的錢全部都要回來,我希望這樣的人一輩子都找不到伴侶,因為他是乙個自私的人,你們戀愛期間你們都是開心快樂的就好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分手後有些大度的男生可能不會這麼做畢竟兩個人曾經也好過,就我個人覺得還是還給對方的要好,要走就要走的力量走的灑脫,這樣男生事後也不會跟別人講起的時候,說你花了他多少錢女生不管到什麼時候都不要靠別人,只能靠自己這樣別人才能看的上你

7樓:壞孩子的地方

不需要了,有那麼不堪嗎?都給彼此留下乙個好印象才是最重要的。

8樓:乙個小淑女啊

如果是借的錢需要歸還,如果是已經花出去的錢就不需要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有這個必要的,這也體現了你這個人的為人處事。

10樓:莽也

不用,畢竟曾經在一起過,都是緣份。

11樓:12色的油畫棒

當然需要歸還,兩個人分手就沒有任何關係了,應該把錢財方面弄清楚。

12樓:熱心網友

情義無價,愛情都沒有了,錢還那麼重要嗎?

倆人相戀時,錢物是贈送與對方,贈送的東西怎麼好要回來呢?

如果對方自己願意遲,那就另當別論。

13樓:筆記

如果是在談戀愛的過程中藉對方的錢,那麼我覺得有必要歸還,如果是在戀愛的過程中被對方買的一些禮物啊什麼的,我覺得就不用還了,畢竟這對戀愛的一種投資。

14樓:落葉知多少

要看是不是借的錢!要是互相給對方花的就算了吧!

15樓:古今見異

那得看願不願意啦!前者和後者不矛盾!

16樓:12色的女兒紅

需要,這樣就不會讓對方覺得自己欠他的,也不會對對方有愧疚。

17樓:就算你們都不在

如果是借的錢就有必要歸還,如果不是,就沒有必要。

18樓:匿名使用者

行李中分手後,錢花對方的錢那還用還嗎?當時有好多感情有好的開支,分手之後,錢已經花了,那上哪去還的不還也正常

19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後的情侶要把錢歸還,因為之前雙方都花錢,分手後又沒有和好的機會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分手後,情侶是要把錢相互歸還的,這也體現了男女之間平等。所以我認為談戀愛時應該用aa制,這樣才不會因為分手而因為經濟產生糾紛。

21樓:crazy丶興

按法律規定如果發的錢數目是520,1314,521,等類似有特殊意義的數字,法律上是視為贈送,是無法要求退回的

但如果數目只是普通的1462,8476等無特殊意義數目,是可以視為借出,是可以要求追回的

一對戀人分手後一般會處在什麼樣的關係上,假如有一方不甘心,想報復對方,另一方又該怎樣處理呢?

22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在交往一段時間後,或有不得已的原因,或有不得告人的理由,由於種種的原因,最後不歡而散,在分手時,總有一方會說出那句最真實的謊言——希望我們還能是朋友。如果是我,並且覺得自己非常的受傷,彼此愛過,恨過,就不可以做朋友,我想也只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了。未曾刻骨銘心,分手後做朋友談何容易?.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我選擇做陌生人的理由是:既然分手了,就不要再有曖昧的關係,那樣只會讓自己傷心,難受,進也不是,退也不是,既然分手了,就徹底的退出,快樂的生活,開心是現在唯一的追求。

我只能對他說句對不起,不管是什麼原因,分手了就分手了,既然我們不能再相互愛下去,就讓我們做陌生人吧。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如果你曾經深深的愛過這個人,他曾經是你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麼怎麼去轉換角色,才能若無其事的把他看成是乙個朋友?這對大多數人來說,恐怕都是難以做到的。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如果說分手後,還會保持聯絡,這只能說明有一方還沒真正放下對方,他還不願從對方的生活中徹底消失,所以會找各種看似很冠冕堂皇的理由去接近對方。可是,捫心自問,如果你們是真正的愛過一場的話,如果他真的對不起你,真的能做成朋友?

no,因為現實是殘酷的,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多姿多彩。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假設雙方分手之後都另結新歡,你卻仍以舊愛做朋友,新情人心理怎麼想。誰不認為你與舊愛是藕斷絲連呢?

新歡必然心中不滿,更怕在拉拉扯扯中搞出乙個對角關係來。雖然也有一些相安無事的例子,但這些故事總不免另人聽出一絲尷尬來。當你看到舊情人,你又怎能忘記曾與他同甘共苦一起走過的日子?

除非未曾刻骨銘心。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看著自己以前的戀人,與別人親親我我、歡天喜地,你心裡真的就那麼平衡嗎?人都是有尊嚴的,何必自找苦吃呢?

還是早點脫離苦海,把它封在心裡,懷念,或者扔掉它,重新過自己的生活這才是明智之舉!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分手了,不做朋友是為了不再給對方希望,不給任何機會,這個人沒愛過你或者已經不再愛你,再抱著希望簡直是一種酷刑,放手,反而是大家解脫的最好辦法,而做為任何一方,既然沒有了愛,也就沒有必要苦戀不捨了。所以,既然沒有緣分一路同行的走下去,那就徹底分開吧,默默的祝福你,但是我的生活中,已經沒有你。

分手後不能做朋友。分手之後仍要做一對朋友,豈不是把過去的一切又帶回自己的生活中?何苦呢?

歌裡就這樣唱到:「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淡忘了原初的傷疤,只是一回想起來,還是有一絲隱隱的酸楚在腦海裡殘留著,久久不能散去。曾經摯愛的人轉眼間已成陌路,那份愛也已經隨風而逝,說是可以忘記,可生活就象表演,不經意間的相遇,看著她遠去的背影往昔一樣在腦海間漂動,那種傷是難以語表的。

慢慢發現,激情與浪漫已漸漸遠去,難以再愛。 」

是啊,有時候感情就像一場遊戲,但也並不是誰都願意這麼做。人這一輩子記得最多的應該是最快樂的那段日子,即使有傷害和痛苦,也不會為此後悔過,人不能後悔,後悔就代表否定自己,否定自己那就不可能快樂。也許你的收穫僅僅是一些支離破碎的記憶,並不如你想象的那麼美好,有乙個美滿快樂的結局,但起碼自己曾經那麼的珍惜和努力過,足矣!

分手後:

不可以做朋友

因為彼此傷害過

不可以做敵人

因為彼此深愛過

所以只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

23樓:匿名使用者

緣份是注定的,幸福是自己把握的!!!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24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5樓:鄰家楠方姑娘

符合贈與條件的不需要返還,不符合贈與條件的需要返還,涉及到彩禮的需要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劉某(男)與范某某(女)自2023年相識並且戀愛。2023年2月,範某某提出要為二人的將來打算,要求劉某將存款交由自己保管。

劉某同意了,並將50000元轉賬給范某某,沒過一周,範某某將該筆錢返還給劉某。

兩人在日常相處中逐漸產生矛盾,爭吵不斷,範某某提出要劉某繼續將存款交給自己才願意和好。為了挽回這段感情,劉某在此後陸續將積蓄轉賬給范某某。

這段感情最終以分手收場。愛情沒了,劉某意識到自己還有錢在範某某那裡,便至其家中討要。被拒之後,劉某以范某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其返還自己69000元。

法庭上,範某某辯稱其中19000元是劉某的贈予行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頭和書面承諾,說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後的一段期間,因為劉某每天去家中進行騷擾、威脅,導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丟了,所以範某某認為剩餘50000元是對自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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