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董事長chairman(全稱是chairman of the board,ok,你知道了主席就是董事長,只不過翻譯過來更好聽)。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總裁 president ,首席執行官ceo,簡單的說,chairman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範疇,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於他,一般來說是某位大股東的代表。
ceo是企業的管理者,是首席執行官。ceo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是由董事會聘請的。ceo與總裁一樣也可以對公司的人事任免和重大行政事件做出決策,但是日常行政事務並不參與管理。
ceo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可以代表董事會進行重大決策。
president掌握著公司的日常行政權,既可以譯成總裁,又可以譯成總經理。平時一般由ceo兼任。如果ceo乙個人忙不過來的話就會另外聘請乙個總裁來幫忙。
總經理也是企業的管理者,是對企業日常事務進行管理。和另乙個職位叫首席運營官(coo)比較類似。其實,公司不大的話,只需要乙個總經理就ok了
用我自己的話說?ok,聽好了:凍死雞豬喜,凍死蟑,空鼓咕咚,腫井裡,種菜,蜥蜴噢
2樓:匿名使用者
ceo作為「時尚」新詞,這些年在中國叫得很頻繁很響,那這準確講到底是啥意思?請看智慧型成功網精選提供的兩篇文字--什麼是ceo ceo是什麼意思?(董事長.
總裁與ceo的實質與區別):
什麼是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 由於市場風雲變幻,決策的速度和執行的力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傳統的「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的公司體制已經難以滿足決策的需要。
而且,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資訊傳遞時滯和溝通障礙、決策成本的增加,已經嚴重影響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首要一點,就是讓經理人擁有更多自主決策的權力,讓經理人更多為自己的決策奮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
ceo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責。
由於國外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作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①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②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③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
董事長、總裁與ceo的區別與實質
自從資訊產業興起以來,尤其是網路股泡沫產生以來,「ceo」在中國驟然成為乙個流行詞彙。總經理和總裁們紛紛改稱ceo,這個縮寫詞比它的中譯版「首席執行官」更簡潔,在中國人心目中更有神聖感,於是便出現了今天ceo滿天飛的局面。剛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驕傲的在名片上印著自己是某家新公司的ceo,海爾這樣年營業額上百億的大企業總裁也要求別人稱他ceo,但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這個英文縮寫詞的實質內涵。
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遊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準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 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一,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
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一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 ,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一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董事會不是乙個行政機構,而是乙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係。一位強大的chairman可能擁有真正的生殺大權,這種大權有時候來自他掌握的多數股份,有時候來自他的人脈資源,有時候來自他早年積累的威信 ,這時董事會不過是chairman的傀儡而已,president和ceo也必須真正對他負責(不僅僅是名義上的負責),比如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長江實業-和記黃埔的李嘉誠,他們目前在公司都只保留了chairman的職務,但對於行政事物他們一樣擁有最高的發言權。
但大部分公司的chairman只是一種榮譽性職務,就像英國女王一樣,擁有無比尊榮的地位,卻從來不說有分量的話。尤其是資產特別巨大、股權特別分散的公司,如通用汽車公司、美孚石油公司等等,各大股東及行政人員的關係非常複雜,chairman只 是乙個德高望重、用來維持局面的「活人神」而已,除了召開董事會沒有任何權力(就連召開董事會都是應president或ceo的要求)。
president這個詞誕生要比ceo早,範圍也比ceo狹窄。被稱做president的人,無論是**、總裁還是大學校長、委員會主席,都是有一定權力和社會地位的人,但ceo卻可以隨便用在哪個行政負責人身上。看過《兄弟連》的人都記得,e連的戰士甚至把連長稱為「co」,連長的上級也稱呼他為「e連的co」,co = commanding officer。
就是officer in charge,也就是(戰地)指揮員的統稱。而具體軍銜沒有關係。對於乙個清潔工小組來說,組長就是ceo;對於乙個極地探險隊來說,隊長就是ceo,這個詞沒有任何特權榮耀的成分,只代表著某個範圍內的最高執行權和與之相伴的義務。
想想中國國內的總裁、總經理們爭先恐後拋棄president的稱謂,視ceo為身份和地位的象徵,實在讓人感到好笑,難道他們不知道美英的乙個下級軍官、乙個職工領班都可以叫做ceo嗎?
許多時候,president和ceo是同乙個人,隨便你怎麼稱呼他;但在許多大公司裡,president和ceo是兩個人,這時「總裁」和「首席執行官」才有嚴格的差異,有時候兩者地位平等,有時候ceo是總裁的上級(實際情況很複雜,必須一一分 析)。有時候president和chairman一樣,也淪落為一種無足輕重的禮儀職位,但至今從沒有聽說過ceo變成一種禮儀職位,除了在中國。
在中國,無數的經理人瘋狂地給自己加上ceo的冠冕,以為這就是跟世界接軌,就是擁有了最高的榮譽與地位;他們不知道,ceo這個詞在西方沒有任何榮譽與地位的暗示。
3樓:軚子丨
董事局=董事會 、董事長=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所有成員=控股股東
總經理屬於乙個獨立的職務.一般情況下為了權力集中. 總經理要麼是特別能幹的,要麼就是董事會的了.
ce0=總裁 等於乙個**董事會 處理一些事情.完成!
4樓:匿名使用者
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弄清上述問題,需先了解以下關係: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股份公司)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宜。
2董事會是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經理(或稱總經理)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由股東會聘任產生。
中國的法律用語中沒有董事局主席、總裁、ceo的說法。
董事局主席就相當於董事長
控股股東是大股東,在股東會中權力較大。
總裁、ceo是公司的執行者,相當於總經理。
在一些公司中,大股東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
總經理、董事長、常務、總裁、ceo、理事長六者的區別?誰的全權力最大?
5樓:燕子不吃蟲
總經理--董事會聘請的;
董事長--董事會的頭,一般是大股東;
常務---排在正職後的2把手;
總裁---是不是集團公司的管理者,相當於一般公司的總經理.
ceo---首席執行官;
理事長--一些協會類的領導;
沒有仔細查,自己的理解.
6樓:拽是天性
我給你排列一下
一是董事長 二是總裁 三是ceo 四是總經理 五是常務 六是理事長
ceo,coo什麼意思還有c什麼o,回答追加高分
公司董事會決議要解聘公司董事長,領導問是否產生經濟補償金??
7樓:上海笙銘律師
1、公司董事長也是單位的勞動者,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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