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長期在家休養。企業應發給職工工資怎麼計算或者解除合同能得到什麼補償

2022-02-05 22:55:25 字數 3580 閱讀 9005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合同為終身的那種

在法律上稱之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長期在家休養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2條第2、3款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0條第1款

因此請對應你所說的因病是因為什麼病,不同的**有不同的處理

3.企業應發給職工工資怎麼計算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6個月內的,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

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依據是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6、17條

4.解除合同能得到什麼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0條第1款,這是工資部分的

此外依據上述原因單位解除合同的,你還可以要求單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46、47條

因為提問的資訊過少,只能分2種情況都說了,你可以自己對應著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吧。另外就是囉嗦了點,把法律條文也幫你整理出來了,要是仲裁或者訴訟的話直接可以把法條拿去用,就不用慢慢找法律依據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2樓:

a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c。解除合同可以得到 經濟補償金+額外乙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資發放依據:

停止工作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按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病傷假工資,其標準為:

a、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

b、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70%;

c、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

d、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90%;

e、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100%。

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按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疾病救濟費,其標準:

a、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40%;

b、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50%;

c、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

如果對你有幫助 希望盡快採納!! 呵呵!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了,看在公司工作年限了,如果不是無固定期合同,公司不簽合同,賠償乙個月的工資。

國有企業職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4樓:山野柴胡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非工傷)

5樓:王元頁

單位不解雇,就可以一直請病假,醫療期滿,單位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自己主動辭職沒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關係?

6樓:

工長期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到單位上班,確實是一種很可憐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人願意自動辭職。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

這實際上,是乙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乙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並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說,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7樓:葉赫那拉聞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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