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相關檔案必須符合專利法有關的規定嗎 如果應該,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2022-02-06 02:17:56 字數 3171 閱讀 460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首先覺得樓上說的有道理。其次真看不懂您這問題。我只能說您對專利法的法條理解有點不太準確。

細則20.1只是對權利要求撰寫的一般規定,只要權利要求形式上符合這一條就可以了,是撰寫形式的問題,這個不是駁回條款。一般審查員不會指出這個問題。

審查員會直接指出專利法26條4款的不清楚。這個是駁回條款。也是實質上的不清楚問題。

至於新穎性創造性,單一性,這個首先您得確保權利要求已經寫成是乙個技術方案了,然後再看是不是有新穎性、創造性。如果審查員都不知道您想保護什麼,是無法做出新穎性創造性判斷的。

然後您說的那個引用問題。首先權利要求裡面是不能直接引用其他文獻的,必須寫清楚技術特徵,不能說這個技術特徵參見某某文獻。然後就是新穎性判斷。

新穎性是實質上有沒有新穎性,與撰寫形式無關,比如我申請請求保護一種「燒鹼」,對比檔案公開一種「naoh」或「氫氧化鈉」或「火鹼」。那我的申請都沒有新穎性,與你寫成什麼形式無關。不是說你的文字表達跟別人不一樣就一定有新穎性。

只要實質上是一樣的就沒新穎性

2樓:仲坤

看了半天也沒看明白你說的到底是什麼意思。

很多法都有相關的細則,細則是對法實施的進一步說明,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衝突的。

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屬於現有技術,特徵部分才是本申請的改進點。保護範圍要結合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另外,前序部分越多,限制越多,只會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更小。

你再看看,是不是你理解的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酬是如何規定的

3樓:法律實務研究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有明確規定。請檢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對於職務發明人是否應該獲得工資以外的報酬,曾經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職務發明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在發明人履行職務過程中產生的,雇員根據被僱傭的目的從事特定發明任務或解決特殊技術問題的發明成果歸屬於雇主,雇主已經付出了工資,因此,職務發明人不應該享有另外的報酬。另一種觀點則相反,認為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儘管存在僱傭關係,但這種僱傭關係並不是占有其全部智力勞動的理由,當職務發明歸單位時,單位應該支付一定報酬給職務發明人。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因為職務發明人的工資只是一般科技勞動力**的表現形式,這與職務發明人的創造性成果給社會和單位帶來的相對剩餘價值和社會價值是不可比擬的。

因此,為激勵職務發明人的進一步技術創新同時基於公平原則,應該在工資之外酌情給予職務發明人一定的報酬,使他們所獲得的回報盡可能符合其智力勞動投入成本。從上可知,當職務發明歸屬於雇主時,職務發明人獲得相應的發明報酬已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新修改的《專利法》第16條也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要依法給予獎勵。

二、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金額,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少不低於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最少不低於5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在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從優發給獎金。

上述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經費中列支。

三、專利權持有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後,每年應從該項專利實施後的所得稅後留利中提取0.5%-2%,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後,每年應從該項外觀設計專利實施後的所得稅後留利中提取0.05%-0.

2%,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專利權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後提取5%-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上述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徵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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