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該如何處理

2022-02-06 02:17:57 字數 4063 閱讀 9820

1樓:資深仲裁員大鵬

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在某地,而勞動者在另外一個地方工作為名,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把案件退還給單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門。當有的勞動者沒簽訂合同的時候,按事實勞動關係發生地為管轄地來申請仲裁。

對於勞動者來說,或許可以鑽這個空子,當一個單位不正規的時候,沒有合同,而這個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又是要經常在外地跑的,比如業務員、工程師等等,那麼勞動者就可以隨便找一個地方申請勞動仲裁!這個時候單位想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要舉證勞動者應當而且實際上是在單位所在地工作的,但是因為單位沒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無法舉出勞動者在單位所在地工作的證明,那麼就以勞動者的主張為準。也就是說,這條實際上限制了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所在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了!

2樓:瀧簡

肯定是裁定駁回起訴,答案有誤,你是對的,建議多做真題。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3樓:熊哈哈哈

就算是**的時候當庭提出 法院都應該駁回起訴了

更不是說立案後立刻提出異議了

不要懷疑 答案錯了

以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如何的

4樓:愛喝粥

一、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三、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四、根據勞動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在某地,而勞動者在另外一個地方工作為名,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把案件退還給單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門。當有的勞動者沒簽訂合同的時候,按事實勞動關係發生地為管轄地來申請仲裁。

對方在仲裁院上提出管轄權異議怎麼辦?

5樓:北京中聖暉

一、有仲裁協議,一方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另一方提出有仲裁協議的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般有管轄權的仲裁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有的是企業營業執照的註冊地,法律上規定這兩個地區的仲裁都有權利受理案件。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

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相互之間是獨立的,沒有隸屬關係,不存在上級仲裁委員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的問題。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在出現管轄權爭議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 該條明確規定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避免了由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管轄的情形。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實行的是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

三、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是同級仲裁委員會之間對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職權劃分。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

四、根據勞動仲裁法第21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單位不可以隨便以單位在某地,而勞動者在另外一個地方工作為名,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把案件退還給單位所在地的仲裁部門。當有的勞動者沒簽訂合同的時候,按事實勞動關係發生地為管轄地來申請仲裁。

6樓:林楠律師

你寫的太長了。。我一條一條說。

1、仲裁通知你是**質證還是直接下判決,也就是說,仲裁認為可能有第一次**對方未提供的證據需要你來質證,如果證據無需採納或對方雖然提出有證據,但一直未提供,仲裁庭就直接下判決。

2、因為你所述對方出證的情況,此證據我沒看到,沒辦法發表意見,影印件在對方出示時你要明確告訴仲裁,影印件,我不予質證,否則就很麻煩,仲裁會認為你對對方出示的影印件無異議,只是對證明內容有異議,那就對你很不利了。

3、你出示的證據的證明力的確是不太強,不過仲裁既然立案了,就應由對方提供工資表證據證明你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作單位,而不應由你去補充證據。

4、分公司責任能力的問題,是一個實際問題,嚴格依法,分公司沒有財產,因此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後根本無法執行,但是實際操作中,很多法院執行局會直接執行具有財權的總公司,也就是說,你要問清楚本地到底是怎麼掌握的。

勞動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如果你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會對整個案件重新審理,你在仲裁階段沒有請律師,因此對方很多違法之處你沒有反駁,對你很不利,因此建議你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在當地請一名律師,對你會有很大幫助的。

7樓:明月高樓

不用著急,等待仲裁院作出管轄異議的裁定即可。

8樓:上海l律師

等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異議的裁定。

9樓:買晴曦

一般來說,只有說你們雙方事先有仲裁協議或者是仲裁條款,或者時候商量好了一起仲裁,這樣才會去仲裁。這樣對方沒有什麼可提異議的,因為是他自己同意的,除非是仲裁協議或者是條款無效。還有就是一方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對方在第一次**前沒提出什麼異議,那麼在**後異議也是沒有什麼用處的。

如果說是對方覺得這個事應該去法院起訴而不是仲裁,這個也應當在首次**前體粗,不然也是沒什麼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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