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暫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嗎

2021-09-02 08:59:02 字數 3972 閱讀 3279

1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准予離婚。

2樓:天津市劉律師

起訴解決這事。

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議,可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帶齊離婚協議、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雙方**);如雙方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你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並可委託律師**案件。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不該來這世上

根據你說的情況,第一次起訴法院一般不會叛離,你可以在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法院審查你們雙方確實感情已破裂且無法挽回就會判你們離婚的。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如果具有婚姻法32條規定的法定理由,法院會判決離婚。32條的規定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4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你好,沒有強制離婚的說法,你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第一次訴訟離婚時,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則法院會判不離。你隔六個月後再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時法院會判離。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解決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2年不在一起了,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准予離婚的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的,要真想的話。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分居時間,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的。你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和他分居滿兩年,就可以向法院訴訟起訴離婚了。你可以看一下婚姻法的離婚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希望對你有用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訴訟離婚啊。。。可以判離

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到法院起訴,最長需要 多長時間,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婚姻關係不存在強制執行的問題,判決書生效之日,婚姻關係即宣告執行.

我想您問的是財產分配上的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案子如果不上訴,6個月內審結.

如果上訴,就不好說了.

6個月加上”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3日內),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指定的期間”是多久,沒有查到相關規定,大概15天左右吧.

第二百一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11樓:十套

這要視情況而定。若經過法院的調解,達到雙方基本可以接受的條件,那麼會很快的,一兩天內最多一個星期就可以辦到;若是雙方的感情已經不可挽回,法院多次調解也不見效,那麼按法律程式是三個月要做出判決;這裡也有兩個結果,若是判決已經離婚,那麼不管一方是否同意,那麼法院都要判決離婚;若是判決不準離婚,那麼不管同意離婚的一方是否願意,法院半年內是不會再受理其離婚訴訟,半年後若是同意離婚的一方再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不管另一方是否願意,法院都會判決其離婚的。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些觀點,僅供參考。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不準予 必須雙方提出感情破裂的依據 或者無過錯一方能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行

法院立案到審理終結一般是六個月 判決做出後六個月內一方沒有證據或者新的事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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